Z女士家族信托被击穿?设立家族信托不可不知的六件事!
来源: 作者:郑华 时间:2023-03-22

近日,Z女士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故事可能还要从Z女士与CVC Capital Partners(简称CVC)多年的恩恩怨怨说起。当年CVC为收购Q公司成立了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后历经多年诉讼,据称Z女士被判决支付对方1.42亿美元及其利息。这次家族信托被击穿,就是CVC为追回这笔款项,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对Z女士设立的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最终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定Z女士为离岸家族信托的所在银行账户的实际所有人,并同意了CVC任命接管人的申请,这也意味着就此家族信托被穿透,债权人可以对这笔资金申请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家族信托缘何被击穿?

信托的财产独立与风险隔离,一直是其受到高净值人群青睐并作为家族财富传承重要工具的理由之一。但是Z女士离岸家族信托被击穿后,引发了很多自媒体包括官方媒体的热议,难道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作用失灵了?倘若目前披露的各项信息属实,该信托账户缘何会被法院判决击穿?根源恐怕在这四个字——“过度控制”。从比较法角度,不论是境内还是域外法律,均认为信托一经设立,便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财产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只服从于信托目的。虽然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以及各国文化差异影响,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可以设定一定的“权力保留”。但并非所有保留的权力都可能会影响信托的效力,或是影响信托财产的隔离功能。常见的权力保留如保留财产管理权、保留撤销信托的权力、保留变更受益人等权力。但如果这种权力保留,导致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管理的意志独立性被完全剥夺或撤销权的行使使信托财产完全又归于委托人时,在英美法系该撤销权可被认定为“所有权”而被法院“接管”。所以,如若事实真如裁判文书公布的信息一样,Z女士在法院下发资产冻结令之前,直接指示委托人转移信托账户内的钱款,并用于购买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屋。该行为已经违背了“信托目的”,最终使得法院认定账户财产已非“信托”而是“所有权”。


家族信托如何保证风险隔离作用呢?

我们说家族信托是财富传承的有效手段,不能过度神话它的功能,也无需因为个别家族信托被穿透,便望而却步。企业家们,当你们为自己的家族规划信托时,这六个方面是你必须关注的问题。一是信托目的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无效!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所以,以信托之名,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直接损害公共利益的信托会被认定为无效信托,自始不发生效力。域外也有“虚假信托”认定,一方面会判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无“虚假的恶意共谋”;另一方面委托人客观上对于信托财产的全面管控也会成为综合衡量的重要标准。二是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无效!委托人一定要保证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对于一些非法收入,是不能纳入信托财产的,否则会导致信托的无效。三是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可撤销!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就明确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并且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否则归于消灭。信托被撤销后,债权人便能够向债务人(委托人)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四是滥用信托制度且有转移风险的,可保全!这里不得不提到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2020)鄂01执保230号。该案胡某与杨某为夫妻关系,而与张某为婚外情人关系,并于2014年生子小张。2016 年张某以自己为委托人、某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儿子小张为受益人设立了一份家族信托。随后,原配杨某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某、张某提起诉讼,并向武汉中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查封了张某名下多处房产以及信托资金和收益。而被申请人张某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但武汉中院驳回张某的异议申请。后张某作为小张的监护人,以小张之名提起执行异议,武汉中院依然裁定冻结家族信托,但中止对信托基金收益的执行。而法院之所以要进行保全,正是因为张某滥用信托制度,抱有不正当的目的设立信托,违反了公序良俗,也脱离了信托制度的本源,于是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规定(除我国《信托法》17条外)被击穿。五是委托人“过度控制的”,可击穿!由于国情的特殊性,我国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可以保留较多的控制权,又不妨碍家族信托资产的独立性,但是这种控制也不是没有边界的。当这种控制已经使得信托财产完全丧失独立性或受托人完全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时,信托仍然有被击穿的风险。正如Z女士离岸信托被击穿的事例中,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委托人权力保留的审查是十分严格的,也是认定信托无效或可撤销的重要方面。六是离岸信托设立,并非一劳永逸!很多高净值人群出于各种考量在境外设立信托,并设计非常复杂的权力保留安排,约定管辖地为离岸地,认为这样就可以较大程度地保证信托的效力。然而,实践中,却碰到很多特殊情况,特别是信托财产并不在信托设立地时,债权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起诉并适用相应法律法规或判例精神,最终导致信托被击穿的情况。所以,提醒大家,离岸信托也并非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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