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坚决对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说“不”
来源: 作者:张睿、李林芳 时间:2023-03-23

北京某法院于今年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男方称他名下的存款余额仅剩10万,已无其他资产。而作为家庭主妇的女方对丈夫收入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诉讼过程中,女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法院向男方任职的公司去函,询问其工资基本收入、奖金等情况,并调取其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发现他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并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最终,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的财产,男方因未如实申报共同财产存在过错,进而仅分得40%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因夫妻之间沟通不畅、缺少对已有夫妻财产的了解,甚至出现一方转移、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导致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出现一方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形。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约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双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地填报财产信息,其中填写的内容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其范围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参考闵行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此外,《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告知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如无正当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报或拒绝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如未如实申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组成部分,有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困境,有利于法院公正、高效地解决离婚纠纷,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据此,律师建议,夫妻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要如实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法院在查明财产后对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惩戒,以及对该方少分财产。另外,诸如本文开头所阐述的案件,家庭主妇可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查询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诸如房屋、股权、银行账户、保单、理财等财产信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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