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纠纷中合理工期如何确定(三)
来源: 作者:席绪军 时间:2023-03-29

本期文章更多的是从诉讼角度来介绍,哪些文件与确定合理工期有关,从而达到合理确定工期,进而认定工期责任和达到工期索赔目的,并简单介绍工期司法鉴定的难点和注意要点。

一、关涉工期的文件主要有哪些?

(一)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

通常合同在工期条款中会约定暂定的开竣工日期及工期,并约定具体的开工时间以开工令的日期为准。同时合同中还是约定在何种情形下,工期可以顺延,工期损失可以主张,工期延误导致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等等,包括主张的具体方式。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的约定通常是无效的,这样的约定免除了发包人的合同责任,加重了承包人的合同义务,明显有违公平正义。

(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是指导施工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发包人或者监理对施工过程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是关于质量、工期、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指标的依据,其中人材机的施工安排与工期网络进度的变化调整息息相关,既是双方确定合理工期的文件依据,也是双方工期索赔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有很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都是抄作业,并没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中也没有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安排工作,这种情况下一旦产生工期纠纷,通常对承包人是不利的。因为抄作业必然会导致无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来判断是否影响了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也就无法认定合理工期。

(三)开工令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开工令时,应当核对是否达到了开工的条件,比如设计文件的交付与设计交底,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交付,施工许可证已经办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已经支付,等等。如果存在这些问题,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开工令的开工条件不具备,实践中有些承包人急于开工,甚至在尚未接到开工令的情况下或者已接到开工令但施工条件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就盲目组织人材机进场施工,在日后产生工期纠纷时,就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实际进场施工时间就是真正的开工时间,而不再考虑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

(四)工期签证(包括会议纪要等)

当发生了原勘察未发现的不利情况,如古河道、文物古迹等情况,则工程需要等相关情况处理后才能重新施工。当发包人或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时,需要承包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的判断,该变更是否影响关键工作的工作时长。当出现停水、停电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时长或者发包人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延误,都应当顺延工期。还有甲供材的逾期交付和工程进度款的逾期支付,当发生以上情况时,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工期签证手续。如发包人拒绝办理签证手续,则可以通过发送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并保留送达证据的方式为日后解决工期纠纷打下基础。必要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待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施工。

当出现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发包人可以追究承包人的工期责任,并要求赔偿合同约定的工期赔偿金,发包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测的项目运行利润,可以作为因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导致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张的依据,前提是在承包合同中予以说明,便于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尤其要注意,当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承包人需在期限内及时提出申请。

(五)不可抗力事件报告文件

当施工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报告文件,详细报告不可抗力事件对项目的不利影响后果,针对已经造成的损失进行汇报,根据不可抗力免责规则,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各方损失由各自承担,但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六)工期归责的基本原则

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赶工费用自行承担,如最终竣工工期被延误,则承担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并承担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人材机的窝工停工损失,如发包人提出赶工要求,则承担赶工费用。

二、工期纠纷的司法处理路径

(一)工期纠纷的发起承包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反诉工期延误损失,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也有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人材机经济损失。当双方已经办理竣工结算后,因为发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产生纠纷,此时,双方均无权再提起所谓的工期延误损失,这是因为结算协议就是一揽子解决工程结算所有问题的协议,在此结算协议中未主张的工期损失应视为已经放弃,这一观点在七方法苑之前的文章中有过详细阐述。有人认为工期延误的判断不需要专业知识,而仅凭普通生活常识判断即可得出结论,这恰恰是不知道施工进度管理中的关键线路的重要性,认为所有的延误事件就一定会影响工期总时长,只要加上延误的期间即可,实践中绝非如此简单。(二)工期索赔的时效问题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后,工期索赔的三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办理了竣工结算,则无权再向对方主张工期索赔,如果没有办理竣工结算,则超过三年未主张工期索赔的,法院不再支持。笔者在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代理的某工程纠纷案件中,法庭就支持了笔者关于时效的抗辩意见。(三)工期司法鉴定不论是哪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工期索赔,提出工期司法鉴定申请的一定是承包人,因为不论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是谁,工期延误的表象都是对承包人不利的,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提出或证明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不是本方造成的。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只需要指出实际工期长于约定工期这一基本事实,再证明工程因延期竣工导致的损失即可。施工过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是鉴定机构能否对工期纠纷作出鉴定意见的前提。有些工期鉴定会由于承包人无法提供资料而无法进行,因此加强施工管理,注重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期顺延申请,就变得非常重要。合理工期的司法鉴定主要是依据合同约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施工进度计划、联系单、签证、会议纪要、政府文件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资料。承包人发起司法鉴定前,需要自己做出风险预判,根据现有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延误事件是否影响了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且该关键工作是否可以通过调整来优化关键线路,最终达到不影响总工期时长。在可以通过优化且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承包人未能进行合理调整,任由工期被延误,其工期顺延的要求能否被法庭支持,是存在风险的,除非承包人有未能合理调整的正当理由。此外,比如发包人的某项甲供材未能按照供料计划时间到达施工现场,该项甲供材的使用时间就在关键线路上,或不在关键线路上,但延误时间影响了总工期时长,则必须顺延工期。目前工期鉴定的难点,一是,鉴定人员及机构的鉴定资质不明确,不像工程造价鉴定,有造价工程师进行鉴定,当下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和监督,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鉴定资质;二是,鉴定人员只能判明具体的工期延误事件是否对合同工期造成影响,但不能判定造成工期延误事件的责任方,责任归属还是由法院来判定;三是,实践中工期鉴定的案例非常少,在产生工期纠纷争议时,可引入专家辅助人向法庭解释工程管理的专业问题,争取法官依照对本方有利的理解作出内心确认;四是,由于影响工期事件的复杂性、多样性要远大于影响成本和质量的因素,导致工期鉴定意见的不确定性要远大于造价鉴定和质量鉴定,法官是否采纳工期鉴定意见的风险也很大。

作为解决工程纠纷的律师来说,在接案分析阶段要尽可能考虑所有影响工期的情形,不可盲目将问题简单化,在诉讼阶段则需要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给法官提供简单明确的工程专业判断方向,即便出现无法鉴定或者鉴定意见对本方不利的情形,也可以通过鉴定中存在的疑难复杂的争议焦点,获取对本方更有利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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