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试用不满意就可以解除吗?
来源: 作者:谢亦团、原悦 时间:2023-04-03

案情简介

顾某于2021年1月11日入职上海某服装公司,担任版房主管,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0日),合同约定顾某月工资为16,000元。2021年6月30日,顾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转正申请手续,2021年7月14日,顾某上级刘某在钉钉系统中告知顾某公司在7月6日就告知了其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再需要其上班。顾某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但公司拒绝出具。顾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庭审中,双方对解除存在较大争议,公司主张已于2021年7月6日通过钉钉告知顾某因为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故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却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顾某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14日解除,公司从未对其进行考核也未告知考核结果,所以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

裁判结果

仲裁、一审、二审经过审理后最终认定公司解除违法,判决公司支付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

律师分析

1、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劳动者处才能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以只有意思表达要达到相对方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的,用人单位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必须到达劳动者才能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公司主张已于2021年7月6日通过钉钉通知了顾某因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却未能提供该钉钉记录,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2021年7月14日的顾某与其上司的聊天记录可以明确公司作出了解除的意思表示,故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21年7月14日。

2、

由于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已超过试用期,所以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从该法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想要在试用期其内合法解除,必须同时满足:(1)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设定试用期内需要满足的录用条件;(2)试用期内经过考核,可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3)作出解除的时间必须是在试用期期满前。本案中,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顾某在试用期设定了录用条件,当然也就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顾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且最为关键的是作出解除的时间发生在试用期满后,故最终法院认定公司的解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违法解除,并判决公司支付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特别提醒

很多用人单位错误的以为试用期内只要“试用”不满意就可以随时解除,但事实上,用人想要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却是相当困难的,必须要设定录用条件,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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