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offer非儿戏,缔约过失需赔偿
来源: 作者:李华平 时间:2023-04-13

案例简介

2021年2月9日,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向纪先生的个人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邮件主题为《聘用通知书(offer)》,载明:“我们真诚的邀请您加入公司大家庭!附件是聘用通知书(offer),请您确认相关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本人确认接收此份offer’,同时按照下表要求提交您的身份证件和联系住址……”。《聘用通知书》载明了入职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职位为美术总监,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基本工资112,500(税前)元/月。

通知中同时要求:员工认可并同意,公司有权查证员工申请雇用时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个人简历中的信息。本聘用意向书亦取决于员工同意接受并令人满意地通过公司的聘用背景筛查。如果公司筛查结果显示以下情况,可能撤回聘用意向书且立即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1)学历,工作经历等与事实不符;(2)没有透露之前的犯罪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2021年2月10日,纪先生回复邮件“本人确认接收此份通知”。

2021年2月18日,人力资源公司向纪先生发送新员工入职流程简介的邮件,其中包含提交个人材料、劳动合同签署等。2月22日,纪先生向原公司提出辞职。3月12日,原公司对纪先生出具《离职证明》,载明纪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已正式办理离职等手续。

2021年3月5日,人力资源公司向纪先生发送《撤销聘用通知书》的电子邮件,载明:“纪先生,我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您发送了《聘用通知书》,但因您背调未通过原因,我司决定撤销该《聘用通知书》,不再与您建立劳动关系”。

2021年5月14日,纪先生与上海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工资为1,044,800元/年(税前),按月发放基本工资。

2021年12月27日,纪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力资源公司赔偿纪先生缔约损失250000元。

人力资源公司辩称,《聘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如个人未通过背景调查,可以取消录用,经公司背景调查,其在上家单位存在性骚扰的不道德行为,公司有权取消录用通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其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也是过高的,不具备合理性。人力资源公司为证明纪先生存在不道德行为未通过背景调查,提供2021年2月28日与两名案外人员的调查记录,但调查记录为打印件,无参与人员签名盖章。季先生对该调查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调查人员与受访人员的身份等不认可。

 

裁审结果:

法院判决人力资源公司赔偿纪先生损失人民币160,000元。

 

律师评析:

一、聘用通知书(offer)的法律性质为要约,要约可否撤销应当符合《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本案中,人力资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纪先生发出《聘用通知书》,要求其于1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确认接收,季先生在规定时间内邮件回复确认同意。2月18日,人力资源公司向纪先生发送新员工入职流程简介的邮件,此后纪先生向原公司提出辞职。这些都符合了要约不得撤销的相应情形。

至于《聘用通知书》同时载明“取决于通过聘用的背景筛查,如筛查…您没有透露之前的犯罪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可能撤回聘用意向书且终止劳动合同”,但人力资源公司在背景筛查中缺乏充分证据,提供的事实不具有考证性。因此人力资源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行为。

二、人力资源公司违背诚信单方面撤销offer,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认定缔约过失是否成立的关键就在于认定缔约方是否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本案中,人力资源公司向纪先生发出《聘用通知书》后在得到明确承诺的情形下,本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单方面不履行,有违民事行为诚实信用的法定义务。在此期间,造成纪先生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鉴于造成损失的多少,法院结合纪先生前、后履行的劳动合同薪酬,对其因人力资源公司缔约过失行为所致经济损失,酌定按80,000元/月,计二个月,合情合理。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若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在招录用过程中,企业要在对应聘者的相应资质、岗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察后,谨慎做出录用决定;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应当重承诺、守约定。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录用,应及时撤回录用通知,避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尽可能减少损失。

对于劳动者而言,则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特别是要保留与企业方的相关招聘录用的沟通聊天记录,以及对录用通知书确认承诺的相关记录。如果企业方发出录用通知后又违反诚信而反悔的,造成劳动者损失,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企业方主张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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