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门口装监控侵犯自己隐私怎么办?
来源: 作者:苏峰琴 时间:2023-04-17

近日,一居民咨询律师,对门邻居在楼道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正对着自家的门,感觉自己进进出出都能被邻居看到,很不舒服,能不能要求对方拆除?居民出于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在公共区域或私人空间安装摄像头,但不经意间却可以采集到他人的私人生活场所和个人活动轨迹等信息,对公民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一定侵扰,那么什么情况下安装摄像头会构成严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和尊重他人隐私之间,如何做到平衡取舍?作者以二个裁判结果不同的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一

原告与被告系相邻关系,共同居住在某小区,原告居住在201室,被告居住在202室。2021年2月被告在202室房屋入户门外墙右上角安装了一个具备摄像、存储功能的摄像头。摄像头拍摄范围均不是被告房屋内的私密范围,而是能拍摄到包括原告入户门前区域的公共楼道,该公共楼道与电梯间之间有门,门内仅有原、被告两户,属于相对密闭空间。被告安装的摄像头,长期以来对原告居住安宁造成侵扰,严重扰乱了原告的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拆除该摄像头。被告认为入户门上方摄像头是对自己家人的保护,没有要对任何人的隐私进行收集或者利用这种隐私不当得利,不同意拆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将案涉摄像头拆除。

案例二

原告与被告系相邻关系,2022年7月份,被告在自家房顶安装了360度摄像头,拍摄范围不但包括被告自家宅院范围,同时也完全覆盖原告家的大门、门房以及宅院内各个房屋的位置,原告报警要求被告拆除摄像头,但经派出所民警打电话要求,被告仍是我行我素,至今不予拆除。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其家人的隐私权,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拆除该摄像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郭某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家庭财产安全,在本案庭审结束前,被告已将摄像头调整位置重新安装,重新安装后被告的行为不存在致使原告不能正常行使其人身权利的行为,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侵扰。公民安装监控装置同时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居住安全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隐私。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密空间隐私是指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公共场所不属于绝对的私人空间,但不排除这些场所具有相对的私人空间的性质。在这些私人空间中,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偷窥、偷录、偷拍他人的私人活动,否则构成对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案例一中,法院认为被告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虽然限于公共区域,但该公共区域内的来访人员相对固定,于原告而言,被告的行为会对原告产生如下的影响:一、摄像头所能拍摄的范围包含了原告进出家门的必经区域,被告安装在门外的摄像头可对原告及其家人、亲朋出入进行拍摄并存储,该处虽处于公共楼道,但亦对原告及其家人的出行规律、人员流动等进行了记录。二、在被告摄像头长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注视的状态下,原告所愿意展露的部分已难以完全受其控制,其所暴露的信息也很可能远远大于其愿意暴露的,这使得原告因此而丧失对自身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三、原告根本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自己的这些个人信息被知悉和传播的范围。故,可以认定被告安装的摄像头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因此法院判决支持拆除该摄像头。

而在案例二中被告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监控家中的牲口圈和大门口,因为家中房梁方便安装放置,就安装在了房梁外侧梁头上。后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现场调解,由于被告已经按照法院工作人员指定的地方重新安装,经调整后摄像头已经无法拍摄到原告家中,故被告的行为不存在致使原告不能正常行使其人身权利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排除妨害的情形已消失,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拆除摄像头的诉讼请求。

结语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当邻居一方安装的摄像头可采集他人的私人生活场所和个人活动轨迹等信息,对公民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即使出于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安装摄像头,但其在采取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措施时,应尽注意义务,不得超出合理限度,否则即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 发送offer非儿戏,缔约过失需赔偿 返回列表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