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发包人如何提反诉?
来源: 作者:甘雯雯 时间:2023-04-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主体较多,极易产生纠纷。通常的纠纷集中在承包人作为原告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而发包人作为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案涉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减少给付工程价款、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情况也非常普遍。那么,发包人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所提出的请求究竟是直接作为抗辩事由,还是应当提起反诉呢?笔者在本文中就发包人针对工程质量问题可以提出反诉的情形加以分析。

抗辩与反诉的区别及认定


抗辩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理由提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否定对方的主张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反诉则是成立了新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被告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必须与本诉源于同一原因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其目的是为抵消、吞并或者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抗辩的目的在于对抗、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期达到使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之目的,抗辩的内容限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反诉与抗辩的消极防御目的不同,是以独立的诉的形式提出诉讼请求,具有主动攻击性。反诉的目的也不仅仅限于对抗原告的诉求,还可超越原告诉讼请求所涉争议的范围。

直接认定为抗辩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发包人对抗承包人请求给付工程欠款的抗辩理由,比如:1.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2.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3. 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法院可以在本诉中一并处理,将被告的主张视为抗辩。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属于保修范围,此时若以质量问题要求拒付或者减付工程款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者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者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可以提起反诉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该条规定明确发包人针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的,可以提起反诉。另,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除要求减少工程款外,还要求原告承包人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的,因该主张已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已然构成独立的诉,发包人应当就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提出反诉。由此可见,工程质量问题是否需要另行提起反诉取决于:1.是否有明确的请求赔偿的金额如果仅仅主张工程质量存在瑕疵而拒付、缓付工程款或者主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无需另行提起反诉。2.其主张是否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如果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目的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抵扣工程价款,尚未超出本诉的范围,无需另行提起反诉;如果发包人主张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者主张承包人返还多付的工程款,则已经超出本诉的范围,应当提起反诉。

反诉的风险及防范


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自然是有一定的诉讼风险存在。发包人作为本诉的被告,在接到承包人一纸诉状的同时,应当要明确是否需要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反诉以及反诉的目的是什么。虽然发包人需要向法院支付反诉的案件受理费,但是从程序上来说,提出反诉确实可以延缓案件的审理进度,为自己赢得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从诉讼效果上来说,提出反诉可以对承包人形成一定的压力,毕竟建设工程项目都或多或少的有着质量上的瑕疵,进而促成双方的调解。但是,发包人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项目一经竣工验收合格,进入质量保修期,发包人再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提起反诉以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付款请求,通常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此种情况下,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发包人对于工程质量的认可,施工合同项下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发包人也应当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如期、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至于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则应当参照保修条款,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或者扣减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可以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赔偿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额外的维修费用。如果发包人意欲减轻日后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可能产生的反诉诉累,笔者建议:1.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直接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违约金抵扣工程款,或者在合同签订之后出现质量问题时,双方达成以违约金抵扣工程款的补充约定。2.在工程建设期间或者诉讼前及时与承包方固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事实,并确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金额。3.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结算时及时扣除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者发出抵扣工程款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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