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保密约定,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作者:李林芳、张睿 时间:2023-04-24

众所周知,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在当今市场经济下,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一旦泄露,将可能会对用人单位的商誉、财产等带来较大的影响,能够接触到商业核心信息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等具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要明确约定保密条款或签署保密协议,若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保密协议约定或相关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以《上海市虹口区优化营商环境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 2021年)》中的案例二为例展开探讨和分析。 

案情简介

林某于2017925日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林某担任市场策略高级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林某应严格保守不为公众所悉的、与公司相关的业务、财务、商务方面的秘密信息与资料;劳动合同终止时,上述信息与资料均应返还公司;若林某违反保密义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向林某发送通知,告知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公司将支付林某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尔后,林某将公司市场推广战略、整体财务结构和数据等印有“保密”字样的文件发送至其个人邮箱。汽车公司发现后遂于2020921日再次发送补充通知,记载因林某在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的定,公司即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林某不服,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林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林某在职期间不得披露商业信息,离职后应交还任何与公司相关的业务、财务、商务方面的秘密信息与资料,若林某违反该数据管理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林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支持。

律师点评

作为劳动者,应遵循职业道德操守、履行忠诚勤勉义务。一方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的动机,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劳动者需行为正当,忠实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做出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就本案而言,林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关于数据管理的约定符合常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恪守。林某知悉上述保密约定,但在接到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后,仍将公司相关资料和文件发送至个人邮箱,明显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以林某违反了保密约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保护合法商业利益的同时,也需兼顾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对企业的保密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有效识别涉密人员,并非所有员工都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原告在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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