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代价,50万精神赔偿
来源: 作者:李伟锋 时间:2023-04-26

众所周知,离婚时要签离婚协议。为了离婚,有些人可能会作出让步或承诺。如果离婚时约定了高达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有没有效力呢?

案例

张某与王某双方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10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五、精神赔偿,鉴于男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要求离婚,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伍拾万元,分十期付清,前九期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第一期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第十期于202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剩余款项,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未支付,女方有权就剩余所有款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书下方,双方均写明“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第一期精神损害抚慰金履行期限届满后,张某未履行付款义务。

王某起诉,要求张某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一次性补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是当事人因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约定而产生的纠纷,而非财产分割条款引起的纠纷,因此本案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

案涉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得到保护。现张某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王某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张某要求王某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主张,与本案无关,可另行起诉。故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某5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为对方有胁迫行为,并认为其不存在过错。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男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要求离婚,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协议内容足以证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故张某认为其不具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

张某主张签订协议时王某对张某存在胁迫行为,张某应对此进行举证,但其并无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更何况双方在婚姻登记处达成离婚协议,不可能存在人身自由及安全受到他人威胁、迫害之情形,张某主张王某胁迫其签订离婚协议的意见,难以采纳。

因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张某违反约定的情况下王某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支持。

至于张某上诉提到的其经济条件较差,无力支付本案所涉费用的理由,不属于其不承担协议约定义务的理由,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与对方进行协商。故维持原判。见(2020)浙04民终1162号判决书。

律师意见

1、要正确认识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随附行为,其中任何一条约定都是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从法律上,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严格、全面履行。在离婚协议签署之后,除非有证据表明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事实上这一点极难证明),否则基本上是难以推翻的。

2、签署离婚协议应当慎重,对权利义务的约定需谨慎。有些人出于急于离婚的心理,可能会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做出一些承诺。这些承诺也可能会高于一般的法律标准。比如在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通常会应根据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酌情确定。如果双方不是协议离婚,而是通过司法诉讼,即便一方确实存在过错,比如出轨行为家庭暴力等,但另一方能得到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也会远远低于50万元。有些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抱有某种侥幸心理或者对协议效力认识不够,觉得法律上应该不会支持这么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签署了也可能是无效,从而随意签署。殊不知,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一旦签署,最终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最高院:关键词推广隐性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返回列表 劳务活动中罹患热射病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