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一租户为开设健身房,装修时敲掉房屋内的剪力墙,导致该31层居民楼墙体墙面出现大面积裂缝,240多户人家被紧急疏散。该消息一经披露,引起广泛热议。这一事件无疑是一起因野蛮装修造成的悲剧。万幸的是,由于撤离及时,目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根据网传信息和照片,财产损失可能超过1亿元,同时该建筑物的质量也受到严重影响。
剪力墙为框架结构建筑的承重结构,是建筑物主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剪力墙会导致整栋楼主体结构受损,造成房屋受力不均、结构变形,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屋面掉落、房屋坍塌,此前震惊全国的泉州欣佳酒店"3·7"重大坍塌事故就是因拆除承重梁、改变主体结构导致的。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从立法中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重视:《民法典》第791条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或转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需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文通过对此次哈尔滨租户私拆承重结构事件分析,探讨建筑物主体结构遭人为破坏时,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哪些人员需要承担责任
此前发生类似事件时,大众的目光主要聚集在房屋使用人(即租户或业主)身上,笔者认为租户、业主、装修人员(若有)、物业以及行政监管部门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租户与装修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装修若涉及建筑物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室内承重结构作为建筑物主体结构组成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墙体的使用不得破坏其基本功能,故无论是租户还是业主均无权变动房屋内的承重结构。且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涉及建筑物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时,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和标准,必须要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合理可行的设计方案,而现实是房屋使用人在装修时所找的装修公司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甚至没有资质,这些装修人员未做设计方案,仅根据使用人要求砸这面、砌那面,装修时根本不考虑房屋的安全性能问题。
租户
在本次事件中,租户无疑是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明确规定,租户作为房屋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此外,租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且装修前应向物业申报登记。本案中,还需考虑租户委托的装修施工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这对租户的责任承担也有一定影响。
业主
业主虽非房屋直接使用人,但作为产权人,其对租户的装修行为负有监管管理义务。故虽然业主也因租户野蛮装修遭受损失,若对租户的装修行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仍需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
装修人员
若存在装修人员,装修人员也是直接责任人,包括装修负责人、具体施工人以及设计人员。不能随意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为一般公众均知悉的常识,而作为专门从事设计及施工的人员对装修安全性的认知应高于普通公众,更具备该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装修负责人为装修公司的负责人或者包工头,对装修工程整体安全及质量负责,在组织设计及安排施工人员时,应符合安全性的要求,其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造成的危险是完全能够认识的。且装修前应向业主、开发商或者物业索要图纸,避免毁坏承重结构。实际具体施工人员在明知或应知承重结构不能拆除却配合房屋使用人拆除的,与租户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装修人员应遵循最基本的安全标准,当发现使用人意图拆除承重结构时,负有提示和阻止义务,应告知使用人拆毁承重结构的严重后果并制止,而非一味听从使用人的指示。
物业
根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有监督管理、制止为及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在哈尔滨这次拆墙事件中,据悉小区居民曾多次向物业反映该租户装修问题,且该租户甚至使用钩机此类大型器械设备,物业不可能不知情,未及时劝阻、制止,也未向属地住建、城管、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该租户的违法装修行为。对暴力施工改造造成的后果,物业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行政监管部门
案涉房屋用于开设健身房,属于经营行为,该经营行为以及装修活动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在整个装修过程中,工商、消防、安监、卫生、环保、城建等部门均未发现问题,未能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致使危害结果扩大,在安全监管上明显存在疏漏,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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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方需承担什么责任?
各方责任人除需对遭受无妄之灾的住户及业主民事赔偿,还面临因违法违规施工行为产生的行政处罚,承担主要责任的主体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第236条、第1165条、第1167条,其他业主和住户有权请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就私拆剪力墙造成的损害,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目前,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已介入,叫停破坏行为,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责任人加固受损承重结构。在恢复原状不能的情形下,责任人需要其他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损失除了装修损失、住户临时安置费用及商户暂停营业损失,还包括鉴定费用、维修费用、房屋寿命缩短及市场价值贬损的损失,具体赔偿金额待鉴定后确定。
行政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使用人及装修人员需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罚款。而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因怠于履行监管职能面临行政处分及党纪处分。
刑事责任
拆毁承重结构,已经严重影响整个建筑物结构安全和稳定,危及公众特别是该楼其他住户的生命安全,同时该行为已实质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要责任人租户及装修人员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结果犯,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毁损灭失。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需谨慎,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应具有相当性。本文认为租户和装修人员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敲除剪力墙行为已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且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观点认为租户及装修施工人员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应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自信还是间接故意。本文认为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并不希望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主观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认为行为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方的理由是租户和装修人员明知自己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对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心态。以上不同观点,供大家讨论。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则可能根据《刑法》第397条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中,各方责任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最终认定。截止5月9日,公安机关已依法对4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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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救措施
对主体结构受损的建筑物修复并非简单自行加固即可,在对被拆毁的承重墙体进行安全支护后,首先需要请专业鉴定机构对该建筑物的受损情况进行评估鉴定,确定该建筑物能否修复。若整体结构安全未受影响,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修补和恢复;若整体结构已不安全或修复费用过高甚至超过该建筑推到重建的造价,则无法通过修复或者加固来补救,可能要拆除重建。对于业主来说,房屋原市场价值即为损失。
这次事件也给我们敲响警钟,此前因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发生的惨剧数不胜数,人员伤亡触目惊心。文明装修,安全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