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知多少
来源: 作者:卫夏清 时间:2023-05-11

前段时间,上海普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中远两湾城业委会起诉物业返还四千万元的新闻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让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又重回人们的视线,众多小区业主跃跃欲试。在此之前,了解小区公共部位的管理规则、小区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筹集使用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如果无法获知或公开主体拒不提供,就需要通过业主知情权诉讼的方式实现了。

      业主知情权作为业主了解小区事务的重要方式,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并非如法律规定般简单明确。业主与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知情的内容、范围、必要性等理解上的不同、一些资料在客观上获取的困难或公开主体之间的推诿都对权利实现造成了障碍。本文对业主知情权案件做简要介绍。


1、知情权诉讼主体

      顾名思义,提起业主知情权诉讼的主体一般是业主,但也有特殊。比如购买了商品房,合法占有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未售罄商品房的开发商、业委会也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而被诉的主体则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开主体、知情范围不同可以进行选择,一般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

      诉讼主体一方面会影响案件能否受理处置,另一方面也会影响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例如在(2021)沪0112民初11680号案件中,部分原告要求获取小区公共账目的时间早于其产权登记为业主的时间,法院认为该部分原告彼时既非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主体,也非小区物业维修、改造项目的受益方、分摊方,也不对小区具有共同管理权,因此对诉请中早于产权登记前的账目信息予以了驳回。而业主大会决议、业委会决定、管理规约等文件因具有延续性,仍对该部分业主产生约束,对此类资料公开的诉请予以了支持。


2、业主知情权的内容

      业主知情权的内容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同时,一般小区的管理规约也会对小区公共部位的使用、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进行规定,从而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具体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业主知情权内容为:“……(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需注意的是,无论是司法解释或者《物业管理条例》虽然都规定了业主知情权的内容和范围,但不可能事无巨细将所有资料一一列明,只能通过兜底条款予以完善。实践中,各类小区管理的资料和文件名称不一而足,当一些资料的性质和名称无法与法律规定直接对应时,对于是否公开就会产生分歧。本文的观点是,符合以下几点特征时公开的要求就应得到支持。

      1、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相关;

      2、需使用公共资金或产生公共收益;

      3、对业主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

      4、业主申请获知相的信息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

      即便某些资料不能完全满足法律规定和以上特征,公开主体还是应从最大限度保障业主知情权和向业主提供便利的角度进行判断。 


3、知情权诉讼常见抗辩

      在业主知情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意见为以下几点: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申请的资料客观上不存在或因各种原因灭失。3、被告非公开义务的主体。4、被告是公开主体,但未保管。5、诉请的内容不属于知情权范围,不予公开。6、诉请的内容包含其他业主信息,不予公开。7、诉请的内容已在过往公开,无需再提供。以上抗辩意见中,本文主要就第2-6项进行说明。

      对于抗辩2,以资料客观上不存在为由进行的抗辩,现实中确实可能存在,对于时间久远、资料交接导致的灭失,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考量。

      对于抗辩3-4,有的法院严格对照法定的公开主体和公开职责,不是被告保管的就不予支持。同时,也有法院考虑到公开主体和保管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公开主体有获取资料的便利性,也会支持获取后公开。

      对于抗辩5,还是回到业主知情权范围和内容的判断,前文已表达的观点此处不再赘述。

      对于抗辩6,资料中包含其他业主个人信息的,如果法院认为采取涉密处理的方式没有明显增加公开主体负担的,可以进行公开,也可以限定查阅的方式。例如(2021)沪0115民初92465号案件中对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的处理方式是可以查阅,但不得摘抄、复制。


4、业主知情权的执行

      在“威科先行”网站以“上海地区、业主知情权”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此类案件在2019年-2022年间平均每年约160件,案件数量并不算大。其中一审支持或部分支持诉请的比例在41.1%,驳回起诉或诉请的比例在6.2%,相较而言支持诉请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但到了具体的执行阶段,不少案件都遇到了一定困难。

      一些知情权内容被判决确认公开后,如果被告仍有意不提供,即便是法院也难以直接获取。好在法院对于公开主体的负责人可以采取限高措施,督促其及时履行。此外,还有一些更特殊的情况,例如(2021)沪0106执17390号案件,因业委会解散且没有成立新的业委会,最终裁定终结执行。

      实际上知情权类案件,不论是政府信息公开、股东知情权还是本文探讨的业主知情权,对不掌握具体信息的一方而言始终存在一些客观上的困难。

      法律设置业主知情权是为了保障业主在小区管理过程中,对小区事务、费用支出、公共收益等予以充分的参与和监督,从而促进小区的有序稳定。但知情权实现上的障碍,一定程度也让这项权利打了折扣。但只有走出这一步,才会让小区的公开透明运行向前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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