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案件的处理有哪些注意点?
来源: 作者:汤裕杰 时间:2023-06-08

前言

强制清算程序是在人民法院主导下、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完成公司清理的一种清算程序,那么申请公司强制清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案情简介

不久前,某公司B股东收到法院传票,要求其参加关于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的听证会。公司A股东以该公司未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某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27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企业类型为集体联营企业。根据工商档案材料,某公司股东为A股东(本强制清算案件申请人)、B股东。其中,根据工商内档中的验资报告,A股东为17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8%;B股东出资金额为126万元,占某公司注册资本的42%。此外,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1992年7月1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前述股东出资均已全部完成实缴。

根据某公司在设立时备案的《合资联营合同》文件记载,联营合同有效期限为20年,若期满前半年各方均未提出终止意向,则该合同自行继续生效10年。以某公司设立之日1992年7月27日起算,经营期限已于2022年7月26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由此,公司由于经营期限届满,已经触发《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然而,该公司自2022年7月26日经营期限届满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该公司已满足前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

因此,A股东认为该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而已经触发公司解散事由,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清算。


二、B股东答辩要点

第一,从某厂工商内档里现有的1998年、2008年公司章程看,均未约定公司的营业期限,核发的历版公司营业执照上,均载明经营期限为“1993年9月17日至不约定期限”,说明股东对于营业期限并未约定,故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情况。《联营合同》中虽然约定合作期限,但合作期限不应等同于公司章程,具体仍应以最新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在2008年最新的一版公司章程中,第三十六条约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一)企业董事会依法决定解散;(二)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三)企业宜告破产;(四)其他原因。”前述解散事由目前均未出现,即使要进行清算,也应当先通过股东会的内部流程形成解散决议,由董事会依法决定解散后再行清算。

三、听证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及事实情况,尚不构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清算的条件,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A股东、B股东双方可另行协商某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如协商不成,也可就公司解散纠纷提起诉讼。


四、强制清算案件的处理要点

1、申请强制清算的前置条件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清算纪要”)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可见,申请公司清算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即公司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


(1)已具备解散情形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事由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由此,公司清算的提前条件为具备解散事由解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因公司僵局而导致法院解散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公司清算时,申请人需要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主体资格

在2020年前,具备强制清算申请资格的主要是债权人,具有故意拖延清算情形的,在债权人未行使权利时,股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权利具有后置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以及《民法典》第七十条,为敦促符合清算条件的公司及时进行清算,避免因公司未及时清算造成他人损害,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其他利害关系人。经修改,消除了债权人主张的前置程序,明确公司债权人、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2、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条规定:“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原则上要求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如果公司同时符合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条件,应当申请破产清算,否则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3、强制清算申请事由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从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清算的事由也可看出,强制清算在企业自行清算陷入僵局的情况下,给股东提供了推动清算工作、维护权益的途径。


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清算申请一般需要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且被申请人对书面审查无异议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如果召开听证会需组织利害关系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解散事由、申请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听证。


4、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的情形

(1)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推翻申请人的举证;

(2)被申请人对申请股东的资格异议不成立、公司解散事由的证据明确、充分;

(3)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高管、财务等相关人员下落不明,使公司会计账簿、重要文件等丢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不作为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


结语

申请强制清算是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继续的情况下,赋予债权人、股东、董事等主体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不仅是对利害相关人的利益维护,也包括保障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行。需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请人对股东资格异议成立、股东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其主张或法院审查时发现被申请人已出现破产原因的,法院将不支持强制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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