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的条款使用“可以”一词是否具有排他性?
来源: 作者:王年俊 时间:2023-06-13

前言

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当中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即是否起诉或者仲裁?起诉时可向哪些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时向何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需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规定,亦不存在或裁或审的仲裁条款之情形,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只要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即可。在使用措辞方面,管辖条款多使用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后“可向XX法院起诉”,“可”字一词,从法律人朴素的价值观来看,显然是具有既可为、也可不为之含义,言下之意,当事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系非强制性的规定。但结合以往案例,此处管辖条款中的“可”字一词并非全然与通常语境下的“可以”划等号,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当事人有无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若仅有“可向XX法院起诉”,则该约定不具有选择性,而是双方对于管辖的排他性约定,当事人理应依据此条款向约定法院起诉。

一、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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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以既往的法院判例为观察,不难发现,法院多数情况下会认定为当事人合同中协议管辖使用“可”一词,系排他性的确定了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有管辖权,未选择的法院无管辖权,因为该约定已成为目前交易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管辖使用的常用术语,若片面的从文字表意来探求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不做实质性地考察,一味地做出僵硬刻板的认定,那恐怕有失偏颇。


(一)约定管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或起诉或仲裁,涉及到法院的主管问题。若要仲裁,就不宜再约定起诉,否则仲裁条款将无效。若约定起诉,得先考虑是否存在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问题。级别管辖是划分四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通常不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此外,标的额也是确立管辖的一个标准。专属管辖是法律对某些特殊案件,强制性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外方面,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上述案例当中当事人的约定在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才有必要考虑约定是否具有排他性的问题。


(二)约定管辖应当清晰、明确

管辖条款通常使用的术语比较随意,但大体上皆是“如协商不成,可向XX法院起诉”。当事人约定的法院有时会明确写明法院名称,有时会用“对方住所地”“任何一方所在地”等词,但无论如何,若该约定尚且明确,并无含糊不清,只须稍加推理,便可知晓管辖的法院即可。上述案例中不少情况下,当事人的约定仍然可以锁定某个或某些具体确定的法院,因此,该约定清晰、明确,能够起到很好的指引效果。


(三)约定管辖以外不含其他相反的意思表示

约定管辖的条款既然在不违法、且清晰明确的基础上已经为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方式作了简单勾勒,合同中就不应再有其他与约定管辖相冲突的表述,否则也会影响到约定管辖排他性的效果。上述(2014)民提字第154号裁定表明,对于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法院在认定其是否具有排他性的时候,也会考察合同的其他条款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协议内容是否有既可以向选择管辖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法定管辖法院起诉的意思表示。


(四)约定管辖的排他性和非排他性辨析

       在学理上,约定管辖有排他性和非排他性之分。排他性的管协议具有授权和排他双重功能,即授予约定法院以管辖权,并排除其他法院管辖;而非排他性的管辖协议只有授权功能,不具排他性,当事人并非只得在约定的法院起诉,其他的法院也有管辖权。非排他性的认定主要依赖对协议的文意分析,但也需要考虑整体意思、主合同的类型和法律对性质的通常推定。上文尽管有个别案例认可了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效力,但对认定的标准、认可的条件等,均缺乏阐释。《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协议管辖进行排他性和非排他性的类型划分,本文认为管辖约定无论是排他性的还是非排他性的,均是缔约主体自由处置其诉讼权利的安排,理应得到尊重,但关键的问题是合同当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能是不确切的,那么留给裁判者的任务就是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结合交易的类型、交易术语的习惯来认定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排他性。在(2014)民提字第154号裁定当中,法院也并未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直接认定约定管辖便是排他性的,在考察合同的相关条款和管辖协议习惯术语的使用的基础上,最终认定该条款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即该条款具有授权和排他双重功能。


结语

对于约定管辖使用“可”一词是否具有排他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目前也逐渐形成了统一的认识,在该约定合法确定且无相反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认定当事人排他性的选择了有管辖权的法院。约定管辖是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自行选择解决纠纷时的法院,其立法目的是在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上,减少管辖争议,缩减诉讼成本。当事人约定管辖时应当避免使用易产生歧义的表述,“可”一词源于交易习惯,但鉴于多数合同文本为格式合同,更新迟缓,当事人签署时应留意约定管辖条款表述,若能在订立合同时就打消歧义,便能减少后续争议解决过程中关于管辖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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