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票200万元!——浅析演艺票务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 作者:薛克拉提·塔依尔 时间:2023-07-25

近日,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的消息宣布后,迅速引来了大波粉丝关注。据大麦网app显示,有超520万人想观看该演唱会。#TFBOYS抢票#一词条也瞬间冲上热搜。该演唱会门票一经公布便迅速售罄。然而,不良商人们却趁机炒高了门票价格,甚至出现了200万元一张的天价门票和5000元每人每小时的树外观演票,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和争议。


相关规定

长久以来,只要是热门的演唱会、音乐节、话剧等演出都会有“黄牛”的存在。黄牛的出现也导致“天价门票”的乱象屡见不鲜,黄牛倒票很早便是票务行业及市场的“毒瘤”,有的黄牛甚至宁愿将票砸手里,也不愿低价出售,对票务市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黄牛间互相合作,甚至某些票务方与黄牛合作哄抬票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文化部(现已撤销)于2017年7月6日就曾发布过《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了对于“黄牛倒票”等乱象规定多个处置措施:

 

1. 明确“渠道”互联网平台责任。要求为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提供宣传推广、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在其平台上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相关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提供服务,不得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或者赠票提供服务;

 

2. 落实票务经营单位及演出单位责任。要求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预售或者销售演出门票前,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不得预售或销售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演出门票。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3. 要求70%以上的门票面向公众销售。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经公安部门批准,全场可售门票数量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明示相应区域并予以说明;

 

4. 对重点演出实施特别管理措施。如对演出公司进行约谈;鼓励各地探索对重点营业性演出门票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视情将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列入文化市场警示名单或者黑名单予以信用警示或惩戒等。


律师分析

对于黄牛倒票等行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伪造、加价倒卖演出门票。同时,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伪造或加价倒卖门票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当然,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为他人购买的情况,若他人利用线下或线上排队方式购买票证,且对方买到票后并未要求用高于票面价的价格来购买票证,单纯收取合理的劳务费,在这种情况下,该种交易方式并未违法。

 

但若是以营利为目的,不管是通过技术手段还是连夜排队的方式购买或囤积票证同时要求买方以高于票面多倍加价购买票证的,即可构成“黄牛”行为,就须承担前述所说的法律责任。


结语  

综上,随着演出市场进一步繁荣,互联网技术加快普及应用,演出票务经营模式更加多样、渠道手段更加便捷,有效促进了演出市场消费和行业发展。同时也存在囤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交易不透明等违法违规演出票务经营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演出市场正常秩序。针对这些问题,需要相关监督部门应联合演艺公司、票务平台和公众共同努力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黄牛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天下无牛”的购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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