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即可?房东的法律义务没那么简单
来源: 作者:卫夏清 时间:2023-07-27

案例简介


2020年,上海一租客郭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认为郭某因电击致死的可能性很大。郭某家属认为,屋内热水器安装不符合要求,严某作为出租人,刘某、王某作为产权人,对死者的死亡存在过错。因此,郭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刘某、王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支出共计157万余元。


房主刘某、王某认为,他们虽是房屋所有人,但出租时并未安装热水器,申请追加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第三人以查明热水器安装者,申请追加生产商为第三人以查明热水器是否有质量问题。此外,刘某、王某还主张本案系长时间使用热水器导致安全隐患,郭某作为使用者,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二房东严某表示,自己不是出租人和所有人,对房屋没有监管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推定被告刘某、王某为热水器安装者。法院认为,刘某、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热水器安装者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70%。严某作为二房东,未对安全隐患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20%,死者郭某作为使用者,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也有过错,酌情确定比例为10%。


房东在房屋出租时应承担哪些义务?


《民法典》第708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出租房屋前,房东应对房屋全面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在将房屋交付租客时,应做好交接,对可能出现隐患的地方重点提示,并对房屋状态拍照或者拍视频予以记录,相应提示尽量采取微信沟通,以保留相应证据。


在租赁期内,当租客提出房屋存在问题或者需要维修时,房东应及时到房屋内查看,并进行维修。即使租客未提出问题,房东也应定期向租客询问房屋状况,以确保房屋安全,不存在隐患。


在实践中,有些房东为规避责任而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房屋出租后,无论因何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出租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等诸如此类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即使租赁协议中约定了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租客在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如何做?


《民法典》第713条第1款: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在房屋租赁期内,若出现非租客原因,导致房屋内设备损坏,租客可以要求房东尽快予以维修,若房东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租客也可自行维修,保留相应发票、收据或消费记录,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费用。如果租客通知房东之后,双方均未修理,而租客又擅自使用导致出现事故,那么租客也应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当的责任。而房东作为设备的所有者,在租客通知后未履行相应维修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通过中介租赁房屋,若出现事故,中介应承担责任吗?


在实践中,大部分租客在租赁房屋时,都会选择通过中介机构租赁房屋,租客除了与房东存在租赁合同外,还与中介机构存在中介合同。因此,中介机构也应仔细检查房屋,并将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租客。若中介机构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或因其疏忽未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租客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中介机构也要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结语

出租房屋很简单,但出租之后,房东所负有的法律义务却不简单,出租前要全面检查,出租后要定期维护,并要保留相应证据,切不可出租之后就一概不管,稍不注意,可能要承担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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