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被误解的执行和真相
来源: 作者:袁凤翔律师团队 时间:2023-08-18

前言

强制执行,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当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通过各类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进而实现申请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项下权益的司法程序。长期以来,当事人甚至是一些非执行领域的律师,对于法律文书的执行始终存在很多误解,认为执行就是提交一份执行申请、然后坐等执行结果这么简单。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今天,笔者就来谈谈外界对强制执行和执行律师工作最常见的两大误解,以及执行实践的真相。


  一、强制执行就是守株待兔?

(一)误 区

很多时候,当事人拿到一纸胜诉的法律文书时,可能觉得已经胜券在握,认为只要把这份文书交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算是大功告成,可以坐等收钱了。但实际上,拿到胜诉法律文书很可能只是一场全新的、更艰难的战斗开始了。如果被告没有在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就反映出一个不好的信号:他可能没钱了或者“看上去好像没钱了”;坐等收钱的当事人,最终等来的很可能不是期待已久的执行款,而是法院的一纸“终本裁定”,即“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这时候,基本意味着生效判决的执行已经陷入僵局。如果当事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胜诉裁判项下权益的实现将遥遥无期。

(二)真相

强制执行绝不是守株待兔,而是“猎人”与“兔子”的斗智斗勇。执行机会是“抢”出来的,不是“等”出来的。

聪明的兔子往往选择逃跑,捕兔的猎人却往往不止一个。当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可能意味着他没钱了,或者把钱隐匿起来不想还了。无论以上哪一种情况,结果就是被告的资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减少,而参与争夺财产的债权人却在逐渐增加,成功执行的可能性将会不断降低,直至陷入真正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及其执行律师必须在执行阶段主动出击,及时运用各类手段调查并查封到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进而通过各种手段排除财产变现的障碍,才有可能在这场斗智斗勇中取得优势直至转化为胜势。

1、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高效调查的必要性

(1)执行法院的财产调查措施,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疑难执行案件中,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往往只能能查询到被执行人一小部分财产(很多时候即便查到了,也早已被层层查封或抵押)。以银行存款查询为例,虽然法院可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事实上,至今仍有大量的中小银行比如很多地方的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村镇银行的存款,通过该系统是查不到的。异地的房产,很多时候法院系统也是查不到的。

(2)能否调查到法院系统查询范围之外的财产,是解决疑难执行案件的关键。法院查询系统的便利性,意味着该债务人所有的申请执行人,都可以通过法院系统查询其财产,即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财产,很可能早已被多家法院知晓并查封。法院查询系统的局限性,意味着谁能首先调查到法院系统查询范围之外的财产,谁就能在未来的执行中占据先机,这时候,一名优秀的执行律师将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 

2、率先查封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的意义

(1)首封法院享有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2)首封法院享有对财产的主持分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56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3)首封债权人可能拥有在先的受偿顺位和更高的受偿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注:这种受偿模式实践中主要针对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

(4)在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特殊情况下,首封债权人有时还可能拥有更高的受偿比例:部分地区的法院曾出台过提高首封债权受偿比例的意见,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对下列债权人可适当提高分配比例:①分配财产系根据其提供线索查控所得;②分配财产系其首先申请查控所得;……上述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应考虑所涉债权及分配财产数额大小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其按债权比例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20%。”。

因此,强制执行实际是一场与被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争分夺秒抢占资产的时间竞赛,只有在第一时间主动出击,迅速并精准地命中第一枪的猎人,才有机会在这场竞赛中胜出,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文书赋予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律师的工作只是简单的跑腿沟通吗?

(一)误区

许多对执行不了解的当事人,甚至部分非执行律师通常认为,强制执行就是执行律师交一份书面执行申请给法院,跑跑腿与法官沟通一下,跟踪一下执行进程即可,并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巧。那现实真的如此吗?

(二)真相

优秀的执行律师,往往是一名优秀的诉讼律师。对优秀执行律师的要求,绝不亚于其他任何一个业务领域。

执行律师在执行过程中绝不只是简单地递送文件和沟通执行法官,成功执行需要有明确的目标、有合理的计划、有具体的步骤,最终考验的是律师调查、分析、统筹、应诉、谈判等各项综合能力,一个优秀的执行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需要完成以下各类工作:

(1)熟知被执行人,寻找执行机会:《孙子兵法·谋攻篇》有云:“知彼知己,百战不殆”。成功执行的基础也建立于对被执行人情况的掌握。执行律师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尽职调查,对被执行人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并由此找到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和疏通连接财产的法律路径,为申请人和执行法院提供各种财产线索,创造执行机会。结合笔者的执行经验来看,对被执行人的调查,不仅要了解被执行人,往往还要对被执行人所在的行业有深入研究,才可能调查到其他人不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

(2)迅速精准查封: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比较繁杂的情况下,律师要尽可能避免因为天女散花式的全面无效查封而造成执行法官和律师在人力、时间上的浪费。执行律师需要优先找到没有权利限制、容易处置变现、具备市场价值的财产,锁定特定目标协助法院进行迅速、精准的查封,以此提振执行法官对执行疑难案件的信心和工作积极性,大家合力解决执行困境。

(3)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和强制措施: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强制执行法》,与执行有关的规定散落在各类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至少涉及诸如《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十多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还不包括最高院和各部门时不时出台的执行政策以及全国各级法院对部分具体执行问题所作的解释或意见。执行规定的复杂性和不系统性,无疑对执行律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熟练掌握和运用这些规定,以及熟练使用各类规定赋予执行律师的“武器”,难度远比想象的要高。执行律师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变化灵活应用各种法规和强制措施,查找并攻击那些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所暴露的弱点,才可能起到威慑甚至以执行促成和解还款的效果。

(4)查证财产,排除风险: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非全部都能被有效执行,这些财产上可能存在着一些诸如质押、抵押、租赁、诉讼等权利瑕疵、法律纠纷或者第三方权利主张。如果无视这些问题,那可能会对未来的执行造成巨大障碍。这就需要执行律师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情况,并通过案例研究和法条梳理来分析和排除执行风险。

(5)应对执行中的各类衍生诉讼、听证等争议解决程序:执行与诉讼往往相伴而生。当查封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某些被执行人仍可能继续负隅顽抗,以自身名义或联合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中提起执行异议,试图逃避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常见的就有低价或无偿转让资产、设置不合理的租赁、放弃到期债权、联合案外人对查封财产的权属提出异议等。这些程序的解决,有的通过异议复议程序解决,有的则需要另行诉讼。无论是哪一种,本质上都考验执行律师处理诉讼案件的能力。因此,优秀的执行律师,往往也是优秀的诉讼律师。

(6)做好执行谈判与和解:根据执行情况的变化,执行并非“一执到底”,很多时候也可以是“封封和和”,可以通过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把被执行人请回谈判桌,促成各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在这个过程中,执行律师需要在前期通过查控财产创造了谈判机会,在中期代理参加协商谈判维护好申请人的权益底线,并在后期通过审查和拟定和解协议来保障和解方案的有效实施。如此复杂和长期的执行工作,与通常理解的交几份材料、打几个电话无疑是天壤之别。

因此,强制执行绝非易事,执行律师也并非无可作为,被执行人总有三十六般变化,执行律师如果要成功执行,也需要练就七十二项绝技,才能一路降妖除魔,协助当事人取得真“金”。


结语

以上是笔者律师团队对强制执行的一些粗浅见解,希望能略略增进大众对执行工作的了解和关注,毕竟生效判决的实现离不开有效的执行,法律的威严也需要执行来保障!时间仓促和经验所限,以上观点随时欢迎大家探讨和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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