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都在跑,我不敢停啊!”——被焦虑裹挟着向前的每一个普通人
电影《学爸》中,雷大力(黄渤饰)刚一出场,就显得格外与众不同。在通宵排队等“名校”开门放号的家长中,他不慌不忙,待在车里睡觉,直到保安喊:“没号了!”下一秒,所有家长都冲向校门,雷大力也不管不顾地跑了起来。挤在门口疯狂对工作人员暗示的雷大力告诉我们,不是他不急,而是他早就托了关系。结果,请托未成,他只能带儿子出入各种补习班与特长班,甚至不惜重金购买“凶宅”学区房。
2010年10月13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也对此作出确认。不论是以择校费、赞助费、建校费还是其他任何名义,只要属于在主管部门审核范围以外与入学挂钩的收费项目即被禁止。在此背景下,本文从当事人请托未成,起诉要求返还“请托费”角度,解析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返还费用?
01若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1244号,委托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
本案案外人范某、黄某涉嫌诈骗已立案侦查,被告秦纯在接受他人委托帮助办理入学手续过程中,与范某、黄某存在密切经济往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8068号,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观点:
被告称有关系渠道,原告支付费用即可通过“走关系”获得入学名额,确保原告女儿入学优质学校,办不成可全额退费。原告先后支付了75万元,但被告关于入学学校的承诺反复变数。法院认为案件涉嫌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分析
如果受托方虚构自己的身份或关系(假称认识某领导),以办理入学为幌子(但实际不具备帮忙办理入学的能力、也从未付诸实施帮忙办理入学事宜),骗取请托费用,若数额较大,则涉嫌诈骗罪。
02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2019)闽0102民初13065号,居间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
各方本应通过正当途径,按照有关部门的程序和规定公平竞争,取得入学资格,原告高峻给被告林路路转账7万元来达到目的的行为,扭曲了正常的竞争机制,有违公平公正的教育秩序,亦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财产关系是依附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入学关系而存在的,故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起诉。
【(2021)豫01民终385号,物权保护纠纷】
裁判观点:
本案中,原告薛松的母亲王淑英给被告张兆贤转款是为了获取入学资格,该款并非是正常入学所需,而是托关系、找门路所用。本院认为,教育名额的分配系教育机构为保障适龄公民平等、公平获得受教育权的正常行为,虽然最终未达成其入学目的,但该行为本身系其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扰乱教育机构的正常招生,,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支持。故驳回起诉。
03判决归还择校费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20)沪0115民初76672号,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观点:
原告收取案外人陈荣办理孩子就读学校的相关费用75万元后,将其中20万元转账给被告,后原告未实际办理成功,故已将75万元退还陈荣。被告称其取得的20万元系基于与原告之间的居间合作关系,但从双方之间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中无法得出被告所主张的居间合作关系,也无即便原告未能成功办妥陈荣孩子就读学校事宜,该笔20万元钱款均归被告所有的合意,故在原告已将钱款全部退还陈荣的情况下,被告占有该笔20万元钱款,没有合法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不予支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20681号,委托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
原告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为他人办理申请就读学校的手续,而不应当采取有偿请托被告等不正当手段。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扰乱公平竞争的招生秩序,损害其他学生能够被正当录取的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故上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在案外人的孩子未能被目标学校录取,案外人已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应返还原告已受领的钱款。鉴于原告明知以不当手段办理入学,自身存在过错,故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分析
关于“择校咨询费用协议”的效力,上海地区大部分法院倾向于认为合同约定的事项,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学生被正当录取的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故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基于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择校费”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建议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家长因“请托入学”被骗的案件屡屡发生,家有适龄儿童的家长,应走正规途径,不要轻信他人,对于“身边熟人”要心存防范,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否则,不仅可能钱财两空,甚至还可能耽误孩子入学。若遇到介绍人消失或被拉黑,极有可能可能遭遇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尽可能提供联系方式、委托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