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故意放弃继承,配偶能主张无效吗?
来源: 作者:周茉 时间:2023-09-11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未进行约定的,当然适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法定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可是一旦涉及离婚,一方往往为减少配偶可分割的财产,故意放弃自己的财产继承权,这时另一方能主张放弃行为无效吗?

案情简介

小明与小红于2001年登记结婚,期间共生育三名女儿。2020年,二人感情破裂,小红起诉离婚,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调解离婚。

离婚后,小红才发现小明放弃了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小明的父亲于2019年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两个女儿及儿子小明,作为遗产的三套房屋评估价为11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小明没有放弃继承权,小明可以继承其父遗产的1/4,而小红作为配偶又可以获得小明所获遗产份额的1/2,价值有十多万元。因此,小红认为小明放弃继承权完全是为了减少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小红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夺回自己本应享有的财产权益。

庭审过程中,小明提出遗产已经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小红则认为,继承是从2019年12月开始,小明在2020年4月,也就是离婚前一个月才放弃继承权,显然是收到小红的起诉状后恶意为之,侵犯了小红的夫妻共同份额权益,小明的放弃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小明父亲于2019年12月18日去世,且未立遗嘱,小明父亲的三处房屋属于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明母亲先分得一半,剩下属于小明父亲的遗产部分由妻子、两名女儿及儿子小明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四人平分,小明可分得遗产价值13万元。

继承开始后,虽然小明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已经取得部分财产所有权。因此,在小明与小红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小明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对继承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行为,损害了小红身为配偶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故法院判决小明支付给小红6.5万元。【案号(2020)粤5122民初540号】

律师分析

饶平县法院的这份判决的观点让笔者大跌眼镜,也不符合绝大部分司法实践。

继承权本质上是基于亲权取得的权利,是父母死后留给子女的财产,在子女的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一般不会做出指定仅将遗产留给子女的遗嘱,这可能会对让子女的配偶心生不满,对子女的婚姻不利;但一旦走到离婚,父母为了维护自己子女的财产不被分割,往往无所不用其极。更何况这财产本就是父母自己的,基于血缘与亲情留给爱人与子女,子女的配偶因是子女的利益共同体才有权分配。基于这一点,继承人可以自由放弃继承权。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这一时间点开始,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放弃继承、协商的方式调整继承的比例,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成为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在遗嘱继承中,遗产成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的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法律赋予继承人通过放弃、协商的方式在继承人之间调整继承的份额。一旦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则放弃继承的效力需要追溯到继承开始时,即视为自始不曾拥有部分遗产的所有权。

所以笔者认为,离婚期间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损害配偶利益。饶平县的这份判决有失偏颇,男方在遗产继承前有权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行为真实有效,既然已经放弃了继承权,自然也丧失了对三套房屋份额的所有权,故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类似的案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份与之相反的判决书。该案中法院认为,男方母亲去世后,男方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并不影响原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的遗产为期待利益,而非实际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男方放弃对其母遗产的继承权应属合法有效。【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0189号】

笔者更赞同第二份判决的作法。首先,关于男方放弃继承权这一行为的性质,继承权是男方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律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必须履行。因此,男方放弃继承权,系行使法律赋予其专有的权利,若该放弃行为的有效性受他人意志决定,则违背法律对继承权作为权利的本质。

其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男方已继承讼争房产,但男方依法已经放弃系争房产的继承权,故本案系争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以讼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

第三,放弃继承虽然会对主张予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影响,但男方处分的是自己的遗产继承权,没有违反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继承遗产不是丈夫对妻子应尽的法律义务;男方无须遵从配偶的意志继承遗产。因此,男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男方放弃继承权也不会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义务。但如果本案中的女方小红身患重病,急需钱做手术,但夫妻两人账户里都分文不剩,此时小明还放弃继承权,导致男方不能履行夫妻之间互相扶持的义务,女方可起诉该行为无效。

律师建议

(一)父母若希望仅将遗产留给自己子女,应留下遗嘱,不然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任意一方因父母去世留下遗产,都有权放弃继承遗产,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三)若因一方放弃继承权而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无法支付子女抚养费等情形),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四)放弃继承权前应三思,不可仅因离婚就轻易放弃掉,继承权一经放弃就丧失了对财产可享有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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