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变“借款”,该如何维权?
来源: 作者:李宁 时间:2023-10-19

实践中,当施工方无法按照先前约定拿到工程款时,双方大多会通过协商,以“欠条”的形式,将所拖欠的工程款转化为“借款”。当欠款人到期未归还后,债权人通常又会诉诸法院。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又该如何认定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工程款是否可以转化为“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并未禁止双方自行将原有的某种法律关系转化为另一种法律关系,无论当事人之间此前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何,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可通过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将工程款有效的转化为“借款”,则应认定双方形成新的借贷关系。


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住所地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则均有管辖权。当债权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按照相应管辖起诉至法院后,债务人以专属管辖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又该如何认定管辖法院?通过检索案例,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有统一定论。但从裁判理由可得,法院原则上认可双方当事人以转化后的民间借贷关系确定管辖,但关键是双方是否“有效”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化为民间借贷合同,若在转化的过程中存在瑕疵,甚至是无效转化,则应按照转化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以确定法院,比如,虽名为“借条”,但实际约定“借款归还需根据工程款项的具体金额,进行多退少补”((2021)沪0120民初16095号案件);又如,先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始无效,不能因此转化((2020)沪0120民初22675号案件)。另外,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应根据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权,而原、被告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为何,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不应解决。原告方选择以民间借贷案由提起诉讼,则应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管辖(2019沪0106民初45547号案件)。

三、工程款如何有效转化为“借款”


工程款转化为借款后,不仅可以固定金额,还可以将管辖法院由工程所在地法院改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那么,又该如何有效转化呢?第一,双方应签订内容完备的借款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借款的主体、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切忌以简单的欠条或者借条进行转化;第二,建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将工程款转为借款,并在协议中阐述借款的由来,甚至可以进一步明确双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日后如发生纠纷需以本借款协议为准解决。债权人即实际施工方应保留好相应的实际施工证据,如施工合同、结算单、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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