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三年疫情,她还没来得及好好看世界
今年中秋、国庆的“双节”八天长假,举国欢庆,可是10月4日晚上一条令人揪心的微博消息骤然冲上热搜榜:上海一名4岁半的女童在海滩上走失。
据女童父亲称,他带女儿到达离海水约20米左右的沙滩玩耍,过程中其返回取手机,将女童独自留在沙滩上,十余分钟后,其回到沙滩后未找到女儿,因天色昏暗找寻未果,遂向警方求助。浦东警方接报后开始搜索,还协调水文专家分析水流走向,以进一步开展搜寻工作,但却一无所获。
多日来,救援队努力搜救,不少居民也加入了搜寻队伍,女童的安危一直牵动网友的心,无数人为她祈福,希望奇迹出现。 然而,时隔15天,一则噩耗传来!女童遗体在80公里外的宁波滩涂被找到。
女孩家长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黄昏时分将一个四岁多的孩子单独留在距离大海只有20米的地方,那甚至是一个暗流冲击出的泥沙滩!该事件在网上引起一片哗然,大家都急于找到一个合理的解释,来解释这个父亲的心理动机,不然一个正常人怎么可能这么冒失?悲剧发生后,网络上也是一片要求追究女童父亲法律责任的声音。
从法律角度来看,女孩的父亲在行使监护职责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严重的过失。事故发生时,小女孩才4岁,属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具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在这个事件中,小女孩的父母都是其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小女孩人身、财产等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孩子做出对其不利的、具有危及其生命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小女孩才四岁,正是好动、会走路的年纪,也是对各种事物及外面的世界产生好奇的年纪,她不知道大海对她的威胁和危险,也不知道父母为何只留她一人在海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父母在照看孩子时应当谨慎、全面的履行监护职责,当小女孩一人在海边玩耍,且身上没有任何安全装备时,父母应及时尽到看护职责,防止意外的发生,但因父母看管不周、监护职责缺失导致小女孩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且在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履行救护职责,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是否应对女孩父亲追究刑事责任?
支持追究刑事责任的观点普遍认为,女孩父亲作为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将女儿独自长时间留在沙滩上,符合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罪过模式,并且导致了女孩溺亡,应当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不支持追究刑事责任的观点则认为,父亲将女孩独自留在沙滩上,确实增加了危险因素,但并非必然导致死亡后果。此外,女孩的家庭已经遭受了丧女之痛,再追究刑事责任无异于雪上加霜。
此类事件在国外几乎必然会引发刑事调查。 2009年华盛顿邮报发表过一篇后来获得普利策奖的长篇报道,调查了那些将孩子遗忘在汽车后座致死的案件,在加州,机动车条例禁止将6岁以下儿童单独留在车内。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即便儿童未受伤,监护人一般也会被以刑法典起诉。
而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监护人的过失而追求其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履行不到位所导致的种种后果,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尚存在空白。
律师建议
笔者认为:此类因父母疏忽而造成子女意外身亡的事件应更多地被公众审视,并放到法律层面来讨论。这起溺亡的悲剧中也许只是个意外、不存在主观恶意,但也不能排除有些存在主观恶意的家庭,他们在找机会制造类似的悲剧,而在法律层面上对孩子的权益保护还远远不够。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在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借此警钟长鸣:父母是保护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时刻谨记以下三点:
首先,预判风险并加以预防。比如孩子是否会误触家中电线,是否会从未加防护的窗台跌落,在外是否会遇到人贩子或走失等。无论是在家还是在外,都要对孩子身边可能存在的隐患作出预判,并及时预防。
其次,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初生牛犊不怕虎”,孩童对危险往往没有概念,莽撞冲动。这就需要父母对孩子从小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告诫孩子什么东西有危险,什么行为不能做,如何趋利避害。
最后,加强责任意识,避免“侥幸心理”。现在隔代带娃现象普遍,很多父母平时难得照顾孩子,偶尔照顾孩子时往往疏忽大意。但孩子的心智尚不成熟,他们的行为随机性较大,所以作为家长,不要对孩子的自制力期望过高,尽量别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
希望全社会共同行动,对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再多一分关注,共同守护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