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如果采用自己书写的方式设立遗嘱,一定要从头到尾均为自己手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书遗嘱”。那如果一对夫妻中由一人书写内容,两人落款签名,这份遗嘱对于夫妻双方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谢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五位子女,即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谢某5。谢某、李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为共同共有。2020年,谢某手写一份遗嘱,以其口吻表达“我与李某某意志清楚,未受胁迫,现立遗嘱如下:我与李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室的一套房产,在我们夫妻百年以后,由谢某1、谢某2二人共同继承……”,谢某、李某某在遗嘱末尾签字、写明日期。二人去世后,谢某1、谢某2诉诸法院,要求依照遗嘱继承房产份额。
谢某3、谢某4、谢某5提出异议,首先,该份遗嘱从行文上看是以谢某的口吻陈述的,因此不能代表李某某的意愿;其次,该遗嘱是由谢某书写,对于李某某而言不构成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代书遗嘱,且对见证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因此该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房产。
二、争议焦点
该份遗嘱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等形式,虽然没有规定“共同遗嘱”,但并不意味着夫妻二人共同订立遗嘱无效。首先,谢某手书遗嘱在性质上不能认定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由第三人书写和见证,而两被继承人一人书写,另一人确认、双方签字,与代书遗嘱具有本质区别,故不能适用代书遗嘱的认定规则;其次,共同订立遗嘱虽然与传统的自书遗嘱有一定的区别,但本质上仍然系被继承人自书,故在性质上更贴近自书遗嘱;再次,虽然遗嘱行文是以谢某的口吻叙述,但其关于遗产继承的内容是从谢某、李某某二人的角度出发,上述遗嘱系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在协商一致后,共同拟定设立,在本质上反映了两被继承人的共同意志;最后,法律规定遗嘱形式的目的在于规范当事人的立遗嘱行为,使遗嘱尽可能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志,亦使得司法认定具备明确的规则,从而最大限度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实现。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述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谢某、李某某夫妻的共同意志也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各继承人的尊重。
三、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有效,谢某1、谢某2依照遗嘱内容共同继承系争房产。
随着法律宣传的普及以及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立遗嘱已不再是一件让人“忌讳”的事情,而是保障家庭和睦、尊重老人心愿的方式。立遗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规范地进行,否则可能会导致处分财产的目的落空。必要时,也可通过向律师寻求帮助,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