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刑事控告不予立案,该如何救济?
来源: 作者:张佰乐 时间:2023-10-30

前言

笔者在《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不接受,该如何救济?》一文中已明确: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而且应当制作笔录(签名、按手印)、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另外也归纳了不予受案的救济途径。然而,受案不等于立案,受案是立案的必经程序,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才能立案。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深知刑事控告的立案难上加难,那么,怎样才能提高立案成功率,符合立案条件的不给立案又该怎么办呢?


1、明确公安机关立案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公安机关立案至少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需要有犯罪事实,所谓的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且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的构成要件。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即已有证据材料证明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发生,包括犯罪预备、未遂、既遂、中止等各种形态。


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所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都需要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未满12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实施的行为,以及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需要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根据《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内部有一定的职能分工,同时在公安内部也有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之间以及各级、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只能在自身管辖权限范围内才享有立案的权力,超出管辖范围,则需要移送相关机关或按规定程序报批,请求指定管辖。


2、实践中,刑事控告需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控告之前,大多数受害人都已经进行过控告但最终都没有立案,这些案件相对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有时候很难分清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即使构成犯罪,还有可能涉嫌多项罪名,因此,仅仅明确公安机关立案的基本条件仍然很难成功立案,代理律师还务必要准确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并整理充足的证据进行控告。


第一,精准定性的关键在于厘清事实、选定罪名、明确被控告人。有些犯罪会涉及到多个事实、多个罪名、多名犯罪嫌疑人,控告人误以为控告的事实、人员、罪名越多越好,提供多个选项让警官去选择,多管齐下,确保成功。实践证明,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难抓住。因此在厘清事实的前提下,选择关键的犯罪行为、相对容易证明的罪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告才会事半功倍。


第二,完备证据的关键在于证据清单、主体关系图、资金流行图、时间轴等。刑事控告书固然至关重要,但复杂的刑事案件,还需要通过证据清单、关系图、时间轴等附件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例如证据清单可以参考民事诉讼的证据清单,列名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证据来源与页码;主体关系图一般以控告人和被控告人为主线,其他参与人为支线展开表述,不同阵营采用不同的颜色来呈现;资金流向图则可以按照真实的银行流水进行梳理,将每笔资金的主体、时间、金额、卡号等在图中标记清楚。这些图表附件不仅仅能清晰的呈现出案件事实经过,帮助办案人员厘清案件事实,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公安机关的工作量,从而极大地提高控告的立案率。


3、符合立案条件的仍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告、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因此,一般而言,刑事立案的审查最长为30天,经济犯罪的审查期限可以到60天。


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又该如何怎么做呢?


途经一: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

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上述规定,控告人在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七日内,可以向报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该公安机关应该在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也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还是没有立案的,报案人可以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向受案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起申诉。


途径二: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属于不同的系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控告人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是向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检察院收到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结语

尽管法律赋予了受害人救济的权利,但实践中仍有很多符合立案条件的而不予立案,究其原因,除了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渎职,更为重要的是控告人没有控告的经验,因此,控告人可以仔细研判不予支持的理由和说明,从而进行证据补充,也可以向律师咨询,由律师进行专业化的分析、提供专业化的指导,以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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