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如遇到涉案财物并未予以冻结且未在判决书中列明为赃款赃物的,首先应确定涉案财物是否为赃款赃物,具体分为两种处理方式。
一、如执行局认为刑事判决对涉案财物是否应冻结追缴未予以明确列明的,应依职权向刑事部门发函征求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因此,如执行局认为刑事判决对涉案财物是否为赃款赃物未予以明确列明的情况下,应由执行局依职权征求最终作出判决的审判部门的意见,如审判部门给予了明确意见,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应按照审判部门的答复意见予以执行。相关案例如(2022)最高法执监48号韩×刑事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载明“首先,对于刑事判决相关判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对于刑事判决对应追缴赃款赃物未予以明确列明的情形,按照立审执意见第15条的规定,应征求最终作出判决的审判部门的意见,如审判部门给予了明确意见,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应按照审判部门的答复意见予以执行。”相关案例还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执复154号执行裁定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等。
二、如执行局认为刑事判决对涉案财物是否应冻结追缴并非不明确,而是未予认定的,被害人特此提出异议,执行局应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刑事审判庭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规定,如执行局认为刑事判决对涉案财物是否应冻结追缴并非不明确,而是未予认定的,被害人认为涉案赃物是属于赃款赃物的,应当向执行局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刑事审判庭处理。
可以看出,不管是判项不明确、具体还是应认定未予认定的情形,都应当由执行局依职权对接原审判部门,由原审判部门处理。具体做法上,目前大多由执行部门发函要求审判部门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审判部门应当以补充裁定的形式或者以正式的函文予以答复。但这往往又会涉及到程序上的问题,因为审判部分对该案审理已经结束,也就因此导致很多案件被长时间搁置,成为了执行中的老大难。
三、对于赃款赃物的孳息是否可以一并追缴?
实践中,赃款往往投资于各标的公司,用于购买各标的公司的股权,因此经常也会遇到股权增值部分是否应当追缴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的规定,对于赃款赃物的孳息是可以一并追缴的。然而,赃款赃物未及时进行保全,往往会面临着转移的风险,一旦转移,对赃款赃物的保全及追缴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也就必然涉及到对第三人的主观是否善意的认定问题,具体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善意,第三人善意是否能阻却执行等问题,笔者将在后期文章中展开讨论,请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