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按政策回沪,就能作为同住人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来源: 作者:吕连连 时间:2023-11-13

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
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毛泽东


知青是一个时代的划痕,一提到按政策回沪,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知青政策落户。其实政策落户只是一个俗称,干部调动,人才引进、投靠类户口迁移都是政策,但是否和知青政策一样,都可以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本文从知青回沪政策角度解析,什么情况下,知青回沪也不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不能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4)中明确同住人的3个认定条件: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已成年;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仅限福利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2014)“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入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

此款并没有规定按照其他政策落户,也享受知青特殊优待,所以不能做扩大解释。从某种程度上,知青及知青子女落户,优先于干部调动,人才引进或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但知青回沪是否能作为同住人享受征收利益?要具体分析。

一、与户主之间的关系

1、若知青回沪迁入的户主为直系亲属(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属于帮助性质,一般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但入户时有协议书或者承诺书明确约定不再享有房屋征收款的,则入户人员不再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2023)沪02民终912号,上海二中院认为谢某系知青,谢小某系知青子女,两人均是根据知青政策将户口迁入谢某父亲承租公房,且曾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后因家庭矛盾而被迫搬离,故认定为公房同住人,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2、若知青回沪迁入的户主为非直系亲属(如叔伯姑舅姨等),且该被征收公房与其本人无关联,一般会被认定帮助性质。
(2019)沪02民终432号,上海二中院认为张某因知青子女回沪迁入系争房屋,未实际居住,且张某与户主非直系亲属关系,据此认为张某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属帮助性质,不享有征收利益。

二、对他处有房的认定

在本市曾享受拆迁安置的,属于“他处有房”,一般不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1、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其名下私房征收而分得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该私房征收过程中享受了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2、公房征收过程中,在内户籍人员之前在他处私房拆迁中获得过的拆迁补偿利益是否属于享受过拆迁安置应作以下区分:1)若其系基于私房产权人身份获得的拆迁补偿,则不属于享受过福利房也不属于曾享受过拆迁安置;2)若其作为非产权人身份但在他人所有的私房拆迁中被列为安置对象,享受了住房福利,则属于已享受过拆迁安置,属于“他处有房”。

Question 01

1、根据知青或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把户口迁入公房,但迁入后并没有住过或住满一年,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吗?

Answer01

若是知青或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籍迁入,但未实际居住或没住满一年,不影响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因为知青属于特殊的身份,也是对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一代人,他们在本市的居住权应该得到保障。
(2022)沪02民终8901号,余某自父母公房迁至云南,退休后按(退休)政策回沪,且在本市没有取得福利房。户籍迁移材料中,明确记载了余某系知青,系争房屋与余某迁出本市前所居住的房屋具有关联关系。其作为退休知青基于政策以及房屋内人员的同意而迁回,在其没有明确放弃自身之居住保障权益的情形下,认定其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Question 02

2、知青或知青子女回沪后户籍先迁入其他地址,后来又迁入被征收的公房,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吗?

Answer02

若知青或知青子女因回沪政策迁入被征收公房,则不要求居住满一年;若知青或知青子女回沪,户籍最初迁入到其他地址而非被征收公房内,之后又再迁入被征收公房的,则不再享受“知青或知青子女回沪政策“的特殊优待,特殊优待是指对于是否实际居住满一年的要求。( (2022)沪02民终1559号;(2022)沪02民终8130号)
所以,以知青、支内、支边人员身份迁出再回沪,要注意户籍迁出及迁入时间、地点,以及对于迁出迁入地不同的应注意两地之间的关联。


Question 03

3、知青投靠子女方式落户,未实际居住,是公房同住人么?

Answer03

(2020)沪02民终11497号案中,法院采取了比较罕见的审判思路。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沈某从高某母亲承租的陕西南路公房迁出,征收时,高某、沈某、高小某户籍已迁回至涉案房屋内。其中,高小某作为知青子女回沪,户籍先迁入其外婆承租的本市蓬莱路公房,并在蓬莱路房屋动迁中享受过拆迁安置;高小某为了读书,户籍后又迁入陕西南路涉案公房应属于帮助性质,故高小某不应被认定为涉案房屋的同住人。高某、沈某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后,均未实际居住,亦不应被认定为涉案房屋的同住人。综上,高某、沈某、高小某均无权分得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高某、沈某系因知青回沪政策,享有户籍准予迁回上海的资格,但高某、沈某的户籍迁入,实际是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中的执行意见,投靠已落户子女高小某,即高小某户籍所在的陕西南路涉案房屋。而高小某户籍迁入涉案房屋本来就是帮助性质,在高小某未被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况下,高某、沈某也不能取得同住人资格。

二中院的判决实际上把知青回沪享受特殊优待的标准提高了,不仅要审查是否按知青政策落户?是否迁回原迁出地公房?在他处是否有福利房?还要审查是依据什么政策文件落户?投靠谁?投靠的是否是同住人?投靠的人是否享受过福利房?

律师建议

知青及知青子女按知青政策回沪,迁回原因会反映在派出所的档案中。不管是从下乡的省份,还是因工作调动从其他省回沪,只要是根据知青回沪政策把户口迁入公房,哪怕没有实际居住过,也可以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而分得征收补偿款。
若不是因知青政策而迁回户口,或者先迁入其他地址、再迁入被征收的公房,则需要居住满一年且他处无福利房,才能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如果既符合知青政策,又符合干部调动,还可以投靠子女,建议直接采用知青政策落户。因为在公房动迁中,可能一个看似很小很小的因素,就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 夫妻一方因对赌欠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返回列表 人为什么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