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彩礼归于礼”——解读最高法涉彩礼纠纷裁判新规则
来源: 作者:胡晓萍 时间:2023-12-14


导言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三部门联合召开“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四起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最高法的典型案例,对当前社会关注的彩礼问题的解决之道进行探讨。


什么是彩礼


1、彩礼的含义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一直延续至今。现在的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后,按照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2、彩礼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上来说,给付彩礼的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根据现行法律精神,其所附条件应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准确地说,应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方就可以目的未达到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3、法律意义上的彩礼

目前生效的法律规定中,对“彩礼”并没有明确定义。本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对彩礼的含义做了排除性规定,即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不属于彩礼:

(1)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彩礼的返还


1、法律规定的现状

当前,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应当返还彩礼,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彩礼纠纷,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出现不少争议。比如未结婚登记但办理了仪式且同居、已结婚登记但同居时间较短、已结婚已同居但一方确有过错导致离婚等种种特殊、复杂的情况,彩礼是否该返还以及该返还多少,就亟需法律进一步完善。

2、与时俱进的裁判规则

本次公布的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四起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明确处理原则,统一了涉彩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标准。


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且有共同生活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20年9月登记结婚。男方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顺利结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18.8万元。女方在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男方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女方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

男方给付彩礼18.8万元,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属于数额较高。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酌定女方返还彩礼款5.64万元。

【律师分析】

对这类案件,最高法确定了新的裁判规则:仍可主张返还,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长、当地经济水平、给付方收入水平、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此外,还应关注女方是否因婚姻让渡了身体健康权益。



案例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共同生活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曾给付女方彩礼16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80%的彩礼计12.8万元。【裁判结果】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对这类案件,最高法明确:裁判时需重点查明是否已举办传统结婚仪式、是否孕育子女等情况,如果都具备,返还主张就很可能被驳回。


案例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于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登记结婚。男方在结婚当月向女方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附言为“彩礼”)、转账26万元(附言为“五金”)。婚后两人各自在不同城市工作生活,因筹备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同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男方起诉请求女方返还彩礼106万元。【裁判结果】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登记结婚,且男方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律师分析】对这类案件,最高法明确:可主张返还,但需要证明确未形成共同生活。如果不能证明,则转用第一点裁判规则;如果能证明,在考量返还比例时,原则上应全部返还,但需关注是否有短暂同居,以及同居期间的共同消费情况。


案例四:双方父母的诉讼地位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22年4月定亲,男方给付女方父母定亲礼3.66万元;2022年9月男方又向女方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万元,女方购置了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在男方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男方起诉请求女方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裁判结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故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关于彩礼13.66万元,系女方直接接收,应由女方在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182万元;关于定亲礼3.66万元,系女方及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女方及其父母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94万元。【律师分析】由于彩礼的给付往往涉及两个家庭,所以在当事人主体的选择上比较混乱。本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如果是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如果是婚约财产纠纷,则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



总结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罔顾家庭经济情况;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显得有面子,攀比之风悄然蔓延。这些现状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

本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彩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彩礼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实践需要与社会发展和观念变化相配套,由全社会共同努力,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让彩礼归于礼,才有可能根本解决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彩礼的界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第四条【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第五条【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第六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第七条【附则】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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