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专题系列:(二)执行债务的清偿顺序
来源: 作者:袁凤翔律师团队 时间:2024-01-22

在本系列上一篇文章《那些年,被误解的执行和真相》中,笔者聊到了在强制执行和执行律师工作中最常见的两大误解。实际上,执行实务中,执行回款往往都不是一次性的,经常会发生一笔执行回款到账后无法覆盖案件全部执行金额的情况。在上述情形下,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务的费用、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各债务组成部分的清偿顺序将对债务总金额的计算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事先没有对此达成过约定,就可能导致双方在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执行金额计算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和争议。以下,就依据现行法规和既有判例,对各债务组成部分的清偿顺序进行说明和分析:


一、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各债务组成部分的清偿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561条、《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目前对执行债务的清偿顺序,可以优先遵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对债务中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部分的清偿顺序进行约定,未来如果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产生执行回款,则将优先按照当事人约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二、没有约定情况下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清偿顺序


由于当事人难以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执行风险,所以在多数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未能达成类似的约定。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执行回款却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 将根据“(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法律文书确认的一般债务利息(如有)→(3)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



三、诉讼费用和执行申请费的扣划顺序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费用和执行申请费的扣划顺序比较特殊,针对这两类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法院通常会将诉讼费用和执行申请费参照上述“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的清偿顺序进行操作,在执行回款中进行优先扣划:

1、诉讼费用: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和第53条的规定,针对胜诉一方在起诉时预交但最终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15日内予以退还。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操作方式存在差异性,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1)在收到败诉方支付的诉讼费后,向胜诉方退还费用;(2)在胜诉方提出申请后直接退还诉讼费用,并在强制执行的回款中优先扣划;(3)将诉讼费用转化为胜诉方的债权,通过在强制执行的回款中优先受偿。

2、执行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0条的规定,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由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尚不十分明确,法院通常会在立案执行时就针对申请执行金额事先计算出需要收取的执行申请费,并在执行回款中优先扣收。


四、没有约定情况下违约金的清偿顺序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针对违约金在债务清偿中的顺序,《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7条中曾有过约定,即清偿顺序为:(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3)法律文书确认的一般债务利息→(4)主债务。但上述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仅是昙花一现,最终未能保留在2023年12月5日的正式发布稿中。

因此,目前针对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仍需参考司法实践中的既有判例,例如(2022)最高法民申706号,最高院就认为违约金不在优先抵充的顺序之列,应排列在上述《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三项费用之后。


五、没有约定情况下迟延履行期间的清偿顺序



《民诉法》第264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在清偿顺序上,根据上述解释中第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鉴于主债务、利息和违约金通常均系记载于法律文书中的金钱债务,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清偿顺序上应排在上述的金钱债务之后。


律师建议

综上所述,当案件发生执行回款但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债务且当事人未约定各债务组成部分的清偿顺序时,根据现行法规和既有判例,相关的债务清偿顺序依次为:(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利息(如有)→(3)主债务→(4)法律文书确认的违约金(如有)→(5)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在协议一致的情况下对债务的清偿顺序进行约定。其中,对债权人而言,将能够产生各类孳息、罚金和补偿金的主债务约定在靠后的清偿顺序(例如上述的(1)(5)(4)(2)(3)的组合顺序),则更能实现债权利益的优化;而对债务人而言,将主债务约定在首位的清偿顺序并尽早清偿(例如上述的(3)(2)(4)(5)(1)的组合顺序),则更能减少清偿的压力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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