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合规之股东知情权分析
来源: 作者:王黎君 时间:2024-01-31

小张、小刘在2020年3月共同投资开了兴旺有限公司,小刘持股49%,担任公司监事,小张持股51%,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成立之后,小张从未向小刘披露公司的会计报告、账簿及凭证等信息,也没召开过股东会。小刘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短信方式要求小张三日内回复并提供会计账簿等材料,小张一直未回复或提供会计账簿等材料,小刘无柰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小刘起诉公司要求查阅就是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之诉是公司与股东之间比较常见的股权纠纷类型,股东知情权诉讼一般会和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配合成先后续诉讼手段。笔者查询最近多年的实际审判数据中,一审支持股东知情权的比例达到57.53%,一审驳回知情权诉讼请求的比例仅占4.78%。

小刘能够起诉兴旺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新公司法五十七条规定。


可见,公司法确立了股东知情权系法定权利的性质,股东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应当获得规定范围内的信息。既然是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就不能剥夺,那么股权知情权的实现是无障碍的吗?

并非如此,因为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实现,还规定了步骤和合理性限制。在知情权审理实务中主要审理股东知情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个争议焦点。下面详细展开三个要点。

争议焦点一的问题:股东知情权是否一定要经过提出书面请求,书面请求是不是必须的前置程序?

根据新、旧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可见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必须要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这里提请注意,并不是对所有资料的查阅都要求提出书面要求,如果对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不需要提出见书面请求,仅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提出书面请求。书面请求包括哪些方式呢?上述案例中,以短信的方式发出请求,算是书面方式吗?参照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此外,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案例中的短信通知是符合书面形式。

依据新、旧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仅应当提出书面请求,还要说明目的。




争议焦点二的问题: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那么兴旺公司对哪些情形的知情权可以拒绝?

以下三种情形,兴旺公司可以以小刘具有不正当目的,对其知情权予以拒绝:

第一种情形,比如小刘自营了或者为其他人经营了与兴旺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且兴旺公司在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入股协议中均已约定禁止自营、为他人经营与兴旺公司同种主营业务,此时小刘要求知情权会被认为具有不正当目的;

第二种情形,小刘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甚至查询兴旺公司的会计账簿,都是为了向同业竞争的对手通报信息,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兴旺公司是认为小刘具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查阅;

第三种情形,小刘2023年11月提出本次查阅,但其曾于2021年向兴旺公司提出过查阅请求,并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现在三年内二次查阅,兴旺公司认为其具有不正当目的,也是可以拒绝的。综上可见,兴旺公司有合理理由和证据能够证明小刘行使知情权查阅行为是有不正当目时,且小刘不能自证其身不具有“不正当目的”,兴旺公司为保护公司利益,是可以拒绝其查阅。




争议焦点三的问题: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先看法律规定股东查阅权的范围:

有权查阅、复制的材料,包括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资料也是可以申请查阅,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持股比例和条件,在此不再赘述。

需注意仅有权查阅,不可复制的材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同时公司法新增了当股东查阅时,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性机构辅助其行使查阅权,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也有查阅 、复制权,此次新《公司法》的修订,新增股东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股东知情权的辅助,立法出发上是加大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律师建议


公司经营中,还有隐名股东、股东出资不实的现象,作为股东知情权诉讼主体,必须有股东资格,须是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诉讼行为时有股东资格或请求知情权时已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有证据证明其股东权益遭受损害。

提请经营主体注意,股东知情权诉讼一般会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相互关联,多数情况下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其他纠纷的“前哨”,成为其他纠纷产生的依据。如何把握股东权利与公司合法权益的边界问题及利益冲突问题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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