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的适用规则
来源: 作者:袁梦 时间:2024-02-01

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股东与股东会决议事项具有关联、利益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此事项参与决议或行使表决权。该制度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损害公司利益和少数股东利益,从而确保决议的客观公正和有效性。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三会运作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基础,为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利益,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回避及董事表决权回避均做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当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当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然而对于非上市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规定了在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该股东适用表决权回避制度,但对股东关联交易等其他与股东有特别利害关系的情形并未作出规定。


一、典型判例


对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该股东参与表决的话依法直接导致该决议无效。但对于其他决议事项,比如公司借款给股东、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等,该股东参与表决的决议效力如何?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审理时也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


1、有法官认为,关联股东在相关的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回避。

①各种公司均应适用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与股东会决议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2020)京03民终709号

李某某诉北京今润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意义在于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规定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的立法目的,同时考虑控股股东对公司、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法律体系解释方法,与股东会决议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②股东只有在就决议事项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其表决权方有回避的必要。

(2019)粤03民终5007号

黄某某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决议无效案

广东深圳市中级法院

裁判要旨:在关联担保、对瑕疵出资的股东进行权利限制或除名等三种情形中,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上述股东表决权回避的原因在于股东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且该股东的行为有害于公司利益。因此,股东只有在就决议事项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其表决权方有回避的必要,此为判断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是否应当回避的基本原则。


2、也有法官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除关联担保外,关联股东在相关决议时无需回避。

(2022)吉01民终1703号

吉林长春中院

张某诉长春某有限公司决议无效纠纷

裁判要旨:除《公司法》第十六条外,法律并未规定股东表决权回避的其他情形。本案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兼具,股东间可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表决权行使相关事宜,但公司章程并未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排除关联股东表决权属适用法律错误。

(2020)桂0329民初812号

曾某诉资源县某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广西资源县法院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享有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而关于股东表决权回避问题,公司章程并未做出限制,同时,被告是有限责任公司,而现有的法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对股东表决权回避事项作出限制外,其他并未要求股东对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实施表决回避。

二、律师观点

1、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的排除采取审慎的态度,因此几经改动,只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回避进行了全面限制,而对非上市公司未作具体规定,这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商事主体的特殊性。

股东会决议的形成需要所有股东作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思表示,但最终的决议经表决超过一定比例即对所有股东生效,对少数的不同意方也会产生法律约束力。这与一般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表示有一定不同,具有显著的商事法律的特征。商事法律尊重商人的经营习惯,追求商事交易的安全与高效。

如果相关联的股东参与表决作出股东会决议,但该决议事项不会损害公司的发展与稳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此时强制认定该决议无效,显然违反了商事习惯和意思自治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判决时不应忽略决议本身,仅适用扩大解释,一刀切的排除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只有在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时,才能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决议无效。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对未上市公司始终没有进行全面限制的立法初衷。

2、《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九民纪要第七条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可见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约定先于法律规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将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留空,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正是保障股东对公司合法、平等的控制权。

然而,笔者检索案例发现此类纠纷不断,但极少有公司会在章程中作出约定。一旦决议作出,事后追偿往往要耗费更大的人力物力。因此建议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瑕疵出资等情形的股东表决权行使作出排除或限制约定,避免股东滥用权利,维护公司稳定的经营秩序,防止股东之间陷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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