慷慨解囊却反遭诬陷?从一涉“套路贷”案看诬告陷害罪中“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来源: 作者:焦士凌 时间:2024-02-08

笔者曾参与办理一起诬告陷害罪报案案件,报案人李女士出于多年朋友情谊,早年间多次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出借大量资金给被控告人进行生意周转,之后被控告人无力偿还,李女士提起民事诉讼,经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被控告人为了逃避巨额债务,借国家重点打击套路贷犯罪的形势,以李女士用“套路贷”方式诈骗被控告人为由,向公安分局报案,试图追究李女士的刑事责任,从而逃避免除其应承担的债务。被控告人的指控致使李女士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近一年,被刑事拘留近30日,其合法债权至今仍未实现。后经调查并无相关证据证实李女士有诈骗行为,公安机关最终以“李女士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对其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李女士现想以诬告陷害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诬告陷害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来看,该罪有如下构成要件:(1)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3)该罪客体表现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4)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①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②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③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何为情节严重,并无司法解释等对此进行明确。


二、司法实践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主要有以下观点:

1.所谓情节严重,即是指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比较严重,例如,诬告他人犯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罪行,且诬告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

2.情节严重是指诬告陷害造成严重后果,如行为人对被诬告人进行告发以后,引起了被诬告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情形。

3.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诬告陷害的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启动司法活动,司法机关一旦启动了司法活动,包括刑事立案以及对被诬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可构成情节严重。

其中,刑事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5种措施,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发现不同法院对于第三种情形中的情节严重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比如在某某福、翟某某等诬告陷害案中,被诬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属于情节严重。该案中“被告人某某福、翟某某、刘某、张某某预谋后,由刘某故意在菏泽市牡丹园一烧烤摊与被害人桑某1偶遇,后二人到菏泽市牡丹区汽车站对过的假日酒店开房,制造刘某被桑某1强奸的假象。当日22时许,刘某报警称被桑某1强奸,致使桑某1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在(2020)鲁1702刑初5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某某福、翟某某、刘某、张某某构成情节严重,认定其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张某某等诬告陷害案中,被诬告人被公安机关拘传20余小时也被认定属于情节严重。该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网络上相识。……被告人张某某邀李某至其居住地,李某到达此处后不久宋某亦到此处,后宋某先殴打李某,李某还手,双方互殴。后张某某及宋某分别报警称李某强奸张某某……公安机关以李某强制猥亵立案,对李某执行拘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21)京0105刑初198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宋某、张某某在与李某冲突过程中分别报警称张某某被李某强奸,二人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很明显,而最终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然而在赵某某诬告陷害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因不满其男友被害人夏某某未实现为其买车、买手机的要求,捏造夏某某强奸其的事实诬告陷害夏某某。……夏某某被公安机关讯问调查。……公安机关以无强奸犯罪事实为由对赵某某报强奸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同样是以强奸为由虚假报案,该案中公安机关并未对被害人夏某某进行刑事立案,也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在(2021)沪0117刑初18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也认为赵某某构成情节严重,认定其构成诬告陷害罪。

对比上述三个案例可以发现,同样是以强奸罪为由进行诬告陷害,不同法院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诬告陷害罪的条文自97刑法发布之后从未进行过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条文中的“情节严重”应当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明确。


三、其他法律责任


最后,即使诬告人尚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诬告人还有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最后,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有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否则需要为自己的言行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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