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执行实务——如何识别较高风险的交易主体
来源: 作者:袁凤翔律师团队 时间:2024-02-20

企业交易出现风险后,款项的清收对企业来说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即便是历经辛苦取得了胜诉判决,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执行不能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因此,在交易之前对交易对象进行分析,尽可能地识别出可能出现风险的交易对象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律师团队具备较为丰富的商事诉讼和仲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深耕疑难执行案件领域多年。在疑难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尽管不同的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无力偿债的方式和原因各不相同,但这些容易出现风险的交易主体却具备很多共性。

就此类高风险交易主体的共性识别,我们将其总结为“六看”,即“看资本”、“看信用”、“看工商登记”、“看关联方”、“看行业”及“看担保”。以下对这六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与读者共同探讨。希望通过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共性研究,协助企业尽可能早地预判和防范可能出现的应收账款风险。

一、看资本

一定程度上,注册资本是企业实力的体现之一。但在注册制背景下,注册资本却成为部分“居心不良”企业的华丽而又虚幻的外衣。部分企业设置高昂的注册资本却纯属“认缴”且实缴期限遥遥无期,部分则是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筹集注册资金后抽逃,或通过将低价值的知识产权等财产评估为高价资产入股等方式,以虚假或近似虚假的注册资本取得交易对手的信任。此类交易主体往往存在较高风险,且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

1、警惕注册资本高昂却无实缴的企业

部分企业注册资本极高,有的甚至高达几十上百亿元。细究之下却会发现,很多此类企业的注册资本都是“认缴”,出资期限则设定在30年、50年甚至更长,基本没有实缴可能。对于此类交易对象,在交易前需要予以特别关注,除极少部分有实力的央企、国企外,多数情况下建议“敬而远之”。

好消息是,最新《公司法》修订之后,股东滥用出资期限的行为将得到极大遏制,但关注交易对象的注册资本金额及其出资期限仍有很大意义。

2、警惕股东实力与注册资本明显不符的企业

对于部分注册资本高昂并显示“实缴”,而股东履历却极其简单的自然人或其他明显不具备实缴高额注册资本实力的股东,同样需要特别关注。此类“实缴”的注册资本,可能存在抽逃注册资本或通过提高评估价以低价值财产入股的风险。一旦出现应收账款风险,此类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极高。

二、看信用

随着司法公开的逐步推进,公开渠道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越来越全面。对于拟交易对象,几个方面的信用信息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1、失信信息。如交易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市场监管机构列入禁入名单,在未来交易出现风险的概率较高。

2、被执行信息,尤其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信息。如交易主体存在被执行案件,甚至是该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其在部分债务上已经失去清偿能力或清偿意愿,此类主体出现交易风险的概率将极高。

3、开庭公告。如交易主体近期不正常地频繁作为原告出现,意味着其应收账款管理可能出现了风险,这可能会影响该主体的现金流;如交易对象近期不正常地频繁作为被告出现,甚至大量出现劳动仲裁案件,则更应当加以警惕。

至于查询渠道,裁判文书网、最高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破产案件查询系统、天眼查等渠道的数据都可作为参考。

三、看工商登记

工商信息除注册资本外,还有一些容易忽略的信息也可能预示着一定的风险。

1、警惕实控人与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企业

部分企业的工商信息显示,其实控人与大股东并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持有任何股权,也不是实控人/大股东的配偶。此类企业,意味着实控人已经提前做好了风险隔离,交易即使出现风险,其实控人/大股东也无需担心被列入限高、失信名单。显然,与此类企业的交易一旦出现风险,诉讼和执行往往较难推进,因此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2、警惕工商信息频繁变更的企业

还有一种情况是,交易对象的工商登记信息,如董监高、法定代表人,甚至是大股东频繁变更,却又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正式股权转让引起的变更。此类工商登记信息的频繁变化,很可能意味着该企业的股东是代持股,真正的实控人隐藏在幕后。一旦交易出现风险,实控人往往逃之夭夭,诉讼和执行手段都很难真正产生效果。

3、警惕假国企

关注交易对象的工商登记信息,还一个需要识别的风险在于“假国企”。关于假国企,每年均有部分国企会公布打假名单,对表面登记为该国企子公司的“假国企”进行打假。对股东为国企、国有事业单位尤其是一些生僻机关单位的交易对象,需要特别注意,此类企业往往是假国企的重灾区。

四、看关联方

“看关联方”,即不但要关注交易对象本身,还要关注其关联主体。例如,实践中我们建议提高警惕的一种情形是:交易对象存在多个与其经营同类甚至相同业务,且实控人、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大量重合的企业,即典型的“一套班子,多块牌子”。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意味着交易对象随时可以在风险发生后将业务、资金转至其关联企业;另一方面,这些关联企业往往混同,进入执行程序后却又由于法律手段的局限难以进行穿透,此类交易对象逃债的可能性和便利性都将大大增加。

五、看行业

“看行业”即关注交易对象所处行业的总体状况。如交易对象所在行业处于典型的下行周期,甚至是难以逆转的下行趋势,则交易中应以更严格的标准评估交易对象可能存在的风险。实践中,考虑到企业基于商业考量,对交易对象所处行业难以进行选择,此时不但要提高评估标准,还需要辅助以其他的评估和预防手段,在兼顾商业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地规避交易风险。

六、看担保

如交易过程中需要交易对象提供担保的,需要对担保人和担保财产的状况予以同样关注。如果担保人有前述注册资本问题或出现信用风险,或有前述实控人与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等情形,或担保人所处行业出现不正常变化等,则应当提高警惕。此外,还需要关注担保人状况是否有与此前不一致的明显异常。如担保人是交易的重要考量,则担保人的状况变化往往会对交易风险等级产生较大影响。


结语

本文是笔者结合执行案件经验,对交易对象的风险识别提供的一些简便且易于操作的评估角度。实践中,必要时往往需要结合详细的尽职调查等手段,对交易对象做更准确的评估。但无论如何,以上“六看”的经验,有助于企业在进行交易之前,筛选掉一些较高风险的交易对象,减少可能的交易风险。

< 慷慨解囊却反遭诬陷?从一涉“套路贷”案看诬告陷害罪中“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返回列表 如何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就业自由的价值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