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为我所用
来源: 作者:席绪军 时间:2024-05-27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4年3月22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新通知指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城乡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一项法定职责。新通知要求建立事前告知、事中指导、事后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坚决杜绝“重结果轻过程,只承诺不监管”,以及档案不完整、不真实、不移交等问题发生,切实把城建档案作为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抓实,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作为执业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要充分利用城建档案资料,通过城建档案查清案件事实,并找到能够支持印证本方主张的材料作为证据。本文结合通知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档案规定)的要求,对诉讼实践中利用城建档案的经验和体会做一个分享。


一、城建档案有哪些工程档案?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城建档案包括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改建、扩建、修缮维护、加装电梯等涉及结构装修改造的档案资料,不包括在建、停建、缓建工程的资料。

档案规定第五条明确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的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对于承接的工程纠纷案件,可以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城建档案管理的工程范围,即使当事人自己可以提供资料,也需要考虑档案资料是否与其提供资料是一致的,一般来说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更容易为审理法院所采信。

二、工程参建各方的城建档案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工程建筑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档案规定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由以上规定可知,在工程案件中,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已超过半年的,则一般在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中是可以查询到相关工程档案资料的。

新通知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负总责,要将其纳入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及时将变更洽商落图。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定期查验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归集情况。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建设单位要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和真实性,对于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并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各自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以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落实领导负责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设专人专岗专职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工程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竣工图编制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

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档案规定第三条:“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切记,城建档案馆与某地城市档案馆不是同一个机构,城建档案馆是专业档案资料的单独管理机构。

档案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由此规定可知,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对档案进行严格验收,对于不符合档案要求的资料应当要求重新整理后提供,避免档案不真实。

四、案例分享

第一个案例是山东某地的工程纠纷案件,笔者申请法院调查令去城建档案馆调取档案材料时,工作人员拒绝在提供的档案资料上加盖档案馆公章或者档案资料专用章,只提供无印章的复印件,我们提出无法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提交法庭,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本馆规定,不向律师提供加盖印章的档案资料,如果法官有质疑,可以请法官来馆核实档案资料的真伪,在其中一份资料中笔者发现竟然只有各方单位盖章和签字,资料正文中的竣工日期全为空白,落款处的日期也为空白,笔者当即向工作人员提出该点,认为该资料应当严格审核而不能作为档案资料收取,工作人员表示其只负责提供查询而不负责审核。很显然他们是收而不审,理而不管,该档案资料既不真实也不完整,这样的档案资料完全起不到档案的作用。有趣的是,这样的复印件提交法庭后,被告代理律师直接认可真实性,法庭也对真实性予以认可采信,可见这是当地的实操做法,很难想象如果是笔者提出不认可对方提交的无盖章档案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法官就真的要去城建档案馆核实吗?

第二个案例是上海某区的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笔者代理购房人主张开发商修改了规划,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告知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承担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购房人提出退房赔偿损失。庭审中开发商表示没有修改规划,就是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的,并主动提供按照实际状况修改的设计文件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作为证据。笔者坚决申请法院调查令去该区的城建档案馆调取了竣工图,竟然出现了两个版本的竣工图,档案馆内的竣工图则是在原设计文件上加盖竣工章形成的竣工图,很显然开发商没有如实按照变更申报规划审批。但是令人震惊的是,一审法院竟然无视开发商提交的竣工图与档案竣工图不一致的情况,以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为由驳回了约定解除的诉请,而不是以约定解除的事由不成立驳回诉请,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五、城建档案资料调取需专业判断,不是所有的资料都有作用

城建档案资料非常多,前往调取时,应当提前做好功课,知道需要调取的资料是哪些,这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作为判断的基础,可以请教相关专业的专家。以笔者代理的某个涉及到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质量纠纷案件为例,此时需要调取的不仅仅有涂料的施工验收资料,还需要调取产品资料,及消防防火试验的资料。需要知道在哪个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中寻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涂料产品是有质保期的,超过质保期的,不能再使用,已经使用的,超过质保期的,则需要重新涂刷涂料。材料质保期和工程保修期不同的,以先到期的期限为准,作为重新涂刷的期限依据。建议约定涂料施工的工程保修期不超过涂料的质保期,相对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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