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国企规定问答
来源: 作者:周松涛 时间:2024-05-30

2023年底颁布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新设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相关规制内容作出特别规定。笔者在学习研究基础上,结合国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简明解读整理成较为通俗易懂的问答形式,同时也作为此前《新<公司法>百问百答》一文的续篇,供大家参考和交流学习。


1、什么是国家出资公司?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两类公司。(新《公司法》第168条)

2、国家出资公司与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等概念的关系和区别是什么?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公司型企业和国有非公司型企业,国有公司型企业适用《公司法》,国有非公司型企业主要是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和运行的国有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条)

新《公司法》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新《公司法》第168条)

综合来看,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大于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公司型企业和国有非公司型企业。国有公司型企业就是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非公司型企业就是国有独资企业。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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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出资公司,谁履行出资人职责,谁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新《公司法》第168条)

所以享有出资人权益的主体是国家,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享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是国家,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也可以进一步授权相关部门、机构履行。

4、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中起什么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中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新《公司法》第170条)

此外,还体现在以下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要明确其法定地位,要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5、在国家出资公司中,关于党组织的建设有何要求?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是对所有公司的普适性要求,不限于国家出资公司。(新《公司法》第171条)

此外,国有企业还须符合以下规定: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6、在国家出资公司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如何发挥党组织的作用?

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7、国家出资公司的领导在任职方面有何特别要求?

应符合以下规定: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8、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谁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新《公司法》第171条)

9、国有独资公司是否设置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新《公司法》第171条)

个人认为,这里的表述不够严密。新《公司法》第169条规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有限定的,仅指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根据新《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相关相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既然是可以就不是必须,也就是对于部分国有公司,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自己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这种情况下,就不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而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行使股东会职权。所以,此处应当增加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两类主体。

10、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职权都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吗?

不是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新《公司法》第171条)

注意,原《公司法》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公司法》对此作出了调整,无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个人认为,这里同样存在上述不严密的问题。决定主体同样应当增加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也就是当国有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时,上述事项应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1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构成有什么特别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新《公司法》第173条)

这是新《公司法》作出的新规定,是为了加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强化监督,治理内部人控制问题。

原《公司法》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新《公司法》删除了这部分内容,这就意味着董事任期不受限。

此外,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新《公司法》第173条)

个人认为,这里同样存在上述不严密的问题。当国有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时,上述委派、指定的主体应当为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

1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监高是否有兼职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监事则无此限制。(新《公司法》第175条)

所以,董事、高管原则上不能在外兼职,特殊情况下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则可以,通常经同意的兼职单位也是国有企业。

1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构成有何变化?

原《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新《公司法》删除了这部分内容。

删除的原因可能是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所以对监事会的构成就没有必要再作限制性的规定。但问题是,国有独资公司如果设置了监事会或监事,那是否还有上述要求呢?比如其中成员是否还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或指定呢?

14、什么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国有独资公司如果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新《公司法》第176条)

注意,并不是只要在董事会中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就满足条件了,这个审计委员会还必须行使监事会职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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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述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否适用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新《公司法》第171-176条均是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并不规制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须遵守该第七章其他条文的特别规定。

此外,新《公司法》其他条文涉及的新规定、新调整,也都适用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16、新《公司法》对国家出资公司的风控、合规管理有什么要求?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新《公司法》第177条)

这是新《公司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仅在该第七章对国家出资公司提出的要求,并没有普适性地针对所有公司。说明国家出资公司在内部监督、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方面要做出表率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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