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类案件,对于冲突各方均定性为互殴或是将其中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争议较大,普通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往往难以理解,今年春节期间热播的《第二十条》,再次对这一问题的讨论热点化。据此,本文根据我国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结合社会热点案件,将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予以阐释,权当普法。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日,旅客杨某携带其小孩从四川乐山站乘坐动车前往江油站,王某坐于杨某前排位置。途中,因小孩吵闹,王某站起转身制止小孩吵闹,继而与杨某发生争吵。杨某同行人也对王某进行辱骂,王某进行回骂。
随后,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杨某同行人使用手机拍摄王某,王某遂用手机拍摄杨某及同行儿童。随着争执升级,当王某再次辱骂杨某时,杨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面部一次。王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王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面部一次。
事发后,王某通过110报警,警察经过全面调查事实真相后,认为:杨某用手背击打王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王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面部,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杨某处罚款500元,对王某处罚款200元。
律师评析
从公安机关对两人的处理结果来看,正可谓是“各打五十大板”,将本案定性为互殴案件。对此,普通民众存在疑问:明明是杨某先动手,王某被杨某打了一巴掌后还击的行为不应当是正当防卫吗?事实上,互殴行为和正当防卫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一般都表现为肢体冲突,这是其难以互相区分的主要原因。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恐怕还是要回归到我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进行分析。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一般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首先,在客观上要存在正在进行的、来自于他人的不法侵害,其次,在主观上要求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的主观目的,在此基础上,行为人实施的对他人的伤害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发现正当防卫和互殴的核心区别:正当防卫的主观系保护合法权益,也即,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目的;而在互殴行为中,各行为人都是带着互相加害的主观目的互相实施伤害行为,不可能存在防卫目的。
尽管从理论上来看,正当防卫和互殴行为泾渭分明,就支配行为的主观心理上两者存在根本区别,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最难以证明的,司法工作者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应对纷繁复杂的个案。对此,司法机关专门发布了对此问题的司法解释。
2020年两高一部所颁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两点:
第一,界定防卫行为和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第二,明确实践中常见的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的认定方式。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基于上述指导意见的精神,本案中杨某与王某互相掌掴的行为性质就较为明晰。杨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尽管杨某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先行动手伤害王某,在道义的角度为人所不齿,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其手段并未达到“明显过激”的程度,其侵害行为也并非属于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同时,王某作为对方,也并未努力避免冲突,在掌掴杨某的次数上甚至要更多,因而,对于王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但由于其并非引发冲突的一方,因此其所受的处罚低于杨某。综合来看,公安机关对全案的定性,以及对两人的处罚是于法有据且合情合理的。
律师总结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尔纳曾指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我们无需向侵害行为屈服。正当防卫作为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的合法私力救济途径,其本身所蕴含的保护合法权益的制度精神应当为社会所肯定并发扬。但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而言,正当防卫的不当行使势必妨害社会秩序。基于此,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相对而言持保守态度,防止私力救济的滥用。
需要提请大众注意的是,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产生纠纷后,应互相克制,尽量避免将事态升级,防止演变成肢体暴力。当然,真正遇到无法躲避的不法侵害也无需一味隐忍,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武器,在恰当的时机正确地行使正当防卫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此,以下建议可供各位参考:
第一,遵纪守法,克己崇礼,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保持与人为善、谦逊有礼的良好操守,以减少和人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第二,遇到因普通纠纷所引起的他人主动攻击,也应当尽量采取躲避、防御行为以防止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与对方大打出手。
第三,明确正当防卫的限度。因琐事纠纷而引起的伤害行为,对其行使正当防卫行为的,应当注重行为的“制止效果”,而非“压制效果”甚至是“伤害效果”。当正当防卫行为成功制止他人的伤害行为后,防卫行为本身应当及时停止,以免向不法行为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