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共有财产不再局限于存款、房产等传统类型的财物,股票期权等兼具人身和财产属性的权利也成了共有财产包含的范围。但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均未对股票期权这一新型财产形式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分割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本文拟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探讨。
一、何为“股票期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可见,股票期权具有三个特性:
1、人身性。股票期权是一项由公司针对特定个人授予的、旨在激励或表彰特定个人工作表现的制度,股权激励计划中往往约定该权利由员工个人专属,或约定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2、期待性。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签订后,如被授权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就可享有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这是一种建立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股票买卖合同之上的期待权,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3、不确定性。未来的股份价格不确定,行权与否也不确定。
二、股票期权的三个阶段
从员工通过激励协议被授予股票期权,到其真正通过股票期权取得经济收益,通常有授予、兑现、行权三个环节,因此整个股票期权的状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授予后至兑现前的等待期
员工在等待期内尚未真正取得股票,需持续满足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或者完成公司另行设定的业绩考核要求,通常也无法获得股票期权的任何收益,等待期通常为3-5年。
2、兑现后至行权前的行权期
员工在行权期内可按照其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和形式,通过支付行权价款(也可能是零对价)取得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此时期权转化为“可行权期权”,当然,员工也可根据自身及股票价格情况决定放弃行权。
3、行权后的持有期
在员工与公司完成行权程序后,员工即持有了真正的股票,并可以通过处分股票的方式获取对应的收益。
三、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个问题是离婚财产分割时的核心问题,需根据股票期权三个阶段所处的不同时间(结婚前、离婚后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具体分析:
1、婚前授予并在婚前完成行权的股票期权通常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内授予并在婚内完成行权的股票期权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司法实践中应无疑义。
2、婚前授予但在婚内行权获得的股票,由于夫妻一方需要在婚内付出相应的努力并达到一定业绩方可行权,而一方在为企业发展辛勤劳动的同时,另一方通常相应地负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或者在其他方面为家庭做出贡献。因此,对于在等待期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叠的期间产生的“可行权期权”及其经行权而获得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或婚内授予但在离婚后才完成行权获得的股票,等待期、行权期与婚姻存续期间有所重叠,通常认为,正是因为夫妻一方在重叠的时间内为公司服务或作出有价值的贡献才能使得最后股票期权得以行权,因此在等待期、行权期与婚姻存续期间重叠期间所产生的“可行权期权”及其经行权而获得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的来说,考虑到股票期权的人身性、期待性和不确定性,在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应本着尊重婚后所得共有制、保护家务劳动价值、保护婚姻共同体中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等原则及精神,并结合股票期权取得时间、婚姻存续期间、行权时间以及行权价款来源等因素综合考量。
四、股票期权收益的分割规则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涉及股票期权收益的,通常有以下五种分割规则:
1、若授予与行权资格的获得均在婚前的,股票期权收益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若授予与行权资格的获得均在婚内的,股票期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比照婚内收入进行分割。
3、若等待期跨越结婚前、结婚内、离婚后的任意两个阶段的,股票期权收益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一方个人财产,根据重叠比例、各方贡献、婚姻时长、婚内状况等综合确定分割比例。
4、具体分割方式上,由于股票期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法院一般采用判决受激励的一方给予配偶方相应价值的货币补偿。
5、对于离婚案件中股票期权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当事人未实际行权的情形,法院多以该等期权具有不确定性、实际权利尚不存在、尚未获益等等原因,对该等期权不作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待行权后另行主张。
结语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性权益,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是实务中非常复杂的问题。为避免两败俱伤,建议夫妻合理利用各种辅助性工具如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进行安排衔接,提前做好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