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亮点介绍
来源: 作者:薛克拉提·塔依尔 时间:2024-08-08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进程中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而且体现了国家对网络暴力这一社会毒瘤的零容忍态度。本规定的诞生,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力、共同研究的成果,其深远意义在于构建一个清朗、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环境,确保每一位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全面的保护和尊重。

以下是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主要法律亮点的详细解读,旨在深入剖析其内涵,展现我国在网络治理领域的法治进步:


一、 平台责任与义务的法定化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在这一规定中,平台作为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枢纽,其责任和义务被赋予了更加明确的法定内涵。

   

第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埋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

第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符务提供者不得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


首先,法规要求网络平台不得为非实名用户提供服务,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削弱了网络匿名性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互联网时代,匿名性往往成为网络暴力的温床,许多网络施暴者躲在屏幕背后,肆无忌惮地攻击他人。通过实名制的推行,可以有效降低网络暴力的发生概率,提升网络空间的诚信度。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其次,平台需依法建立网络暴力监测机制,这是本规定的一大亮点。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异常用户行为,及时发现网络暴力的苗头,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这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账号功能、删除违规内容、报告相关部门等,确保网络暴力行为得到及时制止。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强化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保护措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容易受到网络暴力的伤害,因此,本规定特别创设了及时回应机制。

  

第二十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当平台发现未成年人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显著方式予以提示,并告知其防护措施。此举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旨在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此外,法规还明确要求优先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信息投诉和举报。这意味着,一旦发现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行为,相关部门将迅速介入,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营销炒作行为的法律禁止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对利用网络暴力事件进行营销炒作的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在现实中,一些不良商家和个人为了追求利益,不惜制造和传播网络暴力信息,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本规定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络暴力事件进行营销炒作,包括但不限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行为。同时,法规还严禁通过批量注册账号或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这些规定有助于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生态的和谐稳定。





四、治理效能的提升与法律责任的明确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着重强调了提升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效能的重要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规定要求网络平台在信息发布、传播、控制、预防等方面履行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升其对网络暴力的识别和处理能力。同时,平台还需加强与政府、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构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协同机制。


第二十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況进行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終暴力信息。

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此外,法规还明确了加强行政监管、行业治理和平台责任落实的重要性。通过多方合力,共同推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效能的提升,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提供有力保障。


五、用户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高度重视用户在网络空间的权益保护。为了确保用户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受侵害,本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用户屏蔽功能,让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屏蔽特定用户或陌生用户;调整信息可见范围,用户可以自主决定发布信息的受众;禁止他人转载或评论用户发布的信息,以保护用户免受不必要的干扰和侵害。

这些法律措施的实施,将有力地保障用户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提升用户对网络环境的信任度,进而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六、总结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出台,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本规定从平台责任与义务的法定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强化、营销炒作行为的法律禁止、治理效能的提升与法律责任的明确、用户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等多个方面,全面构建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营造一个和谐、有序、安全的网络环境,为广大公民提供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让网络暴力的蔓延趋势将得到有效遏制,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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