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执行措施盘点二:限制出境
来源: 作者:袁凤翔律师团队 时间:2024-08-15

     在本团队上一次所撰写的《常见执行措施盘点一: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当中,我们向申请执行人普及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这两种较为常见的执行措施。今天,我们在上次普及的基础之上谈谈另一种常见的执行措施--限制出境,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提供另一种选择。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及企业因工作、旅行、探亲等原因需要出境的频率增加,出境逐渐成为了许多人的生活必需。因此,限制出境作为一种能够对被执行人行动自由起到一定限制作用的措施逐渐成为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一种常见的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有了解到被执行人可能存在周期性的出境需求,那么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将对被执行人起到十分有效的限制效果,从而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采取其他替代方式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措施的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01、操作方式和条件

     1、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方式有两类:(1)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申请书》),并经执行法院审查决定;(2)执行法院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如执行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将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出境的执行决定书并告知被限制出境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执行法院在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管理工作规范》,向报备单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备,每次报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报备对象在报备期内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边检机关对其阻止出境。

     另外,执行法院因办理执行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被执行人的护照。如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护照的,执行法院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被执行人的护照作废。

 2、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法院就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02、 可以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对象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则限制出境措施的对象为被执行人本人。值得注意的是,当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执行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这是法律赋予执行法院在限制出境措施无法对被执行人产生实际效果对限制出境措施实施对象的合理延伸。

     另外,对外国人实行扣留护照、限期出境等措施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于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则限制出境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指: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等)的负责人或代表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指:能够通过其行为直接对被执行人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人,实践中主要指的是被执行人单位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03、被执行人对限制出境措施的复议 


     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被执行人如认为执行法院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对被执行人维持限制出境措施的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限制出境措施的执行。


04、如何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被执行人在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其限制出境措施:

     1、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05、结论和建议 


     综上,对于限制出境措施,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程度上限制被执行人的行动自由来督促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积极地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能够采取积极的态度履行债务或争取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律仍将为其解除限制措施的余地。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所公开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来看,限制出境措施的实施的确对“执行难”的解决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鉴于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往往缺乏优质的财产可供执行,在综合考量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后,适时地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有效推进执行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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