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华月子成泡影,护理不当更遭罪,该如何选择月子中心?
来源: 作者:顾宇 时间:2024-09-02

近年来,随着科学育儿观念的普及,月子中心等母婴服务行业迅猛发展。很多月子中心的费用动辄三五万,甚至数十万。然而,月子中心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夸大或虚假宣传、隐形消费、引发健康风险等问题突出,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频发。近期,笔者的一个朋友就因为月子中心的服务不到位而产生了纷争,更是影响了心情和情绪。鉴于此,笔者便想总结几类与月子中心相关的常见的纠纷,或能给有需要的人提醒一二。

一、美丽承诺转眼成空

案情:2023年1月,陈先生在一个营销推广活动上看到了一家月子中心的广告,该家月子中心声称“非遗传承产康经典”“提供私人医生式医护,专业医师每天巡房查体,三甲医院主任医生每周巡诊”“全程一对一高级母婴护理陪护、每天管家式服务”等。陈先生到现场查看后,决定选择这家月子中心,并缴费3.38万元办理了一个28天的特价月子套餐。2月4日,陈先生的妻子入住月子中心。然而入住没多久,他们却因月子中心突然关闭而不得不搬离。此前,月子中心表面上运营正常,并无关门征兆,整个月子中心有30多个月子房,大部分都有宝妈入住。但实际上,月子中心已拖欠房租100多万元和30多名月嫂的工资。后,市场监管所联合辖区派出所、街道社区联系月子中心负责人协调处置该事件,经协调,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存在资金困难,愿与消费者签署退款协议,按入住时间核算费用,约定在3月31日前将未消费的余额退还消费者。

分析:《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月子中心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予以退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该月子中心试图提供替代方案,即变更为一家新的场所继续履行合同,但替代场所的地理区位、卫生条件、室内装修及服务措施与原有服务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属于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消费者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二、月子中心不实宣传

案情:林女士在网站上看到某月子中心的宣传,宣传材料中称“该中心医护团队和驻诊医师包括著名新生儿科专家、首都儿研所新生儿专家库成员、儿科主任医师张主任,著名中医师孙医生……该中心健诊专家团队有50年从医经验和首都儿研所及北京儿童医院40年临床经验,正副护理长是三甲医院妇产科护理部主任”,林女士便与该月子中心签订了月子护理服务合同并支付了相应费用。生产后,林女士随即到该月子中心休养。在休养期间,林女士发现月子中心并非按照合同和宣传提供服务,护理质量和专业程度与其宣传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服务团队大相径庭,且林女士的宝宝也在入住后出现病状,后经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住院十天。故诉至法院要求月子中心返还服务费22450元并赔偿一倍服务费224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月子中心在其宣传材料中称其医护团队中相关人员具有资深的特定从业经历,但其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宣传属实。上述宣传内容虽未写入合同,但对于双方订立合同及确定价格确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月子中心未能向林女士提供与其宣传水平相符的服务,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决支持了林女士的诉求。

分析:月子中心夸大宣传、虚假宣传问题在产后护理服务合同类纠纷中数量较多。涉及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宣传环境与实际环境不符、护理人员护理经验以及医生身份造假、服务内容缩减等方面。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有以下两种路径:一是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阶段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订立合同及确定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商业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内容。二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专业护理不专业

案情:2020年11月,即将生产的周女士与某母婴护理中心签订了《母婴护理中心服务合同》,服务项目包括实行三甲医院流感管控、母婴房间配备24小时无缝细菌病毒灭活设备等,约定31天的服务费用为29800元。同年12月,周女士携新生宝宝入住母婴护理中心。但入住5天后,宝宝出现感冒症状,并在3天内演变成支气管肺炎,最终住院治疗,后确诊为细菌感染引起的肺炎。

与此同时,月子中心内另有两名宝宝因肺炎住院。其后,周女士贴身照护宝宝,并提前9天离开月子中心。根据医师问诊,新生宝宝极有可能是被感冒人群感染所致,而周女士家属中无人有相应病情。反之,月子中心同时期内有另外两名婴儿同患肺炎,而该两名婴儿的家属均有相应病情症状。母婴护理中心作为专业的母婴照护机构,理应知道防护措施对抵抗力低的新生宝宝尤为重要。但在周女士宝宝入住至出现症状、病情恶化过程中,母婴护理中心一直将所有宝宝安置在同一个婴儿房照护,无形中加重了周女士宝宝的被传染患病风险。周女士认为,母婴护理中心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细致的护理服务,故将母婴护理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未履行服务费15376元并支付利息、赔偿医疗费14245元,合计2.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周女士提前解除合同并办理出住手续并无不当。母婴护理中心未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护理服务,存在照护不当等违约行为,故依法判决母婴护理中心返还未履行服务费12973.5元并支付利息及赔偿医疗费14245元。

分析:月子中心为母婴提供护理服务的,应当具备专业的资质,对于因其不当的服务行为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案由向法院提起侵权类诉讼。《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某一待证明事项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该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

月子中心应该怎么选择?

一要“定”。要加强甄别意识,不轻信广告宣传包装,也不要被“免费试住”“住一送一”等各种促销活动冲昏头脑,或被推销人员贩卖焦虑“早预订早安心”影响了判断,一定要实地考察、评估月子会所的经营环境及卫生措施,再根据自家产妇和新生儿的实际需求去做选择。

二要“查”。要加强查证意识。1、查看资质与规模,查阅月子会所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取得相应的工商、食品、消防等许可证照。一家月子会所的注册资质以及注册资本和投入能够看出它有没有长期经营的意向以及对于品质的追求。另外还可以参考它是否具有权威部门的认证,比如国标委的认证,星级认证等等。2、查看护理服务和护理人员资质,查看护理服务模式主要看月子会所是否有明确的母婴护理专业分工,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精力照顾您和您的宝宝,实际操作是否规范标准。3、查看管理体系,严苛的管理系统也能够防止交叉感染,对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更有保障。

除了从点评网站、育儿论坛等了解月子中心的口碑以外,也可通过新闻报道、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等渠道,多方了解月子中心过往经营状况,特别是是否发生过不良事件。

三要“督”。虽然母婴护理行业尚未有相应规范要求月子中心必须记录其服务情况,但经营者可以采用书面记录、摄影录像等多种方式对自己的服务行为进行记录。入住月子中心后,虽然宝宝大部分时间是交由护理人员照料,但家属也要多监督护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监督记录是否属实,比如宝宝洗澡、喂养等关键环节。特别是宝宝本身有早产或先天疾病的,要提醒护理人员重点看护、加倍留意及时报告宝宝的生长发育变化情况。

最后,“坐月子”是中华养生文化中的重要环节,系产妇身心得以综合调养及恢复的关键时期,希望新手妈妈们都能身心愉悦,月子快乐。

< 常见执行措施盘点三:强制提取收入 返回列表 对员工医疗期满病假处理的合规建议 >